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7月8日被株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日被株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行政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没有采矿资质的情况下,株洲市渌口南洲镇石板桥村地块非法开采山砂,并将非法开采的山砂全部销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的株洲市**有限公司。三人事先商量好由刘某丙负责开采山砂的设备和山砂的收购,刘某甲、刘某乙负责协调周边的关系。经调查,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石板桥村地块非法开采山砂约4250吨,该山砂被刘某丙以6万4千元的价格全部收购,刘某乙将6万4千元以修路款的名义全部付给了刘某甲。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鉴定,被告人刘某丙、刘某甲和刘某乙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石板桥村地块非法开采山砂1716.7立方米,折合质量4395.3吨,该山砂经株洲市天元区物价局鉴定,价值为451360元。
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乙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及同案犯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山砂卵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同刘某丙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7708****;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843****;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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