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骗取贷款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甘肃省庆城县**镇**村**号。2015年8月26日犯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向本院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其妹刘某乙的名义,由兰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州市分行申请购车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向银行出具了其伪造的,载明车辆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州市分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提供了一张票面额度为173万元的购车发票(后查明该发票系伪造的发票)。2015年11月1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州市分行向刘某乙放款121.1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刘某甲未按期还款,并将涉案车辆转卖给他人。案发至今,仍有人民币731209.81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放款通知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贷款合作及担保协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丙、刘某乙、余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曼妮、何杰

                                 2020年6月18

附:

   1、案卷五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