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已、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镇**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富丽东方**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镇**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富丽东方**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镇**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富丽东方**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泰安多家烟草零售商处收购中华、南京、利群、黄金叶等香烟,并向邱某某进行销售。2019年5月21日,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再次开车前往邱某某处进行卷烟交易时,被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待售卷烟3059条,价值1035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涉案待售卷烟的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账户明细等;3.证人证言:邱某某、张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黛婷

检察官:梁雪景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_.《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