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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丁、刘某戊,绰号小红,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号**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2016年9月23日、2019年4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赛军、矮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斌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土匪,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组**路。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015年11月18日、2019年3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0月20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丙、刘某乙、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以来,袁某甲、彭某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等手段,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明知袁某甲、彭某某、刘某甲等人系恶势力团伙,仍受其纠集,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2日,袁某甲与肖某某 因合伙开发高沙镇古商城“穿衣戴帽”工程,有经济矛盾,二人多次发生争吵,当日肖某某带人去高沙镇古商城项目部找袁某甲要钱未果,袁某甲得知后在电话中和肖某某又发生言语辱骂,接着袁某甲电话告知彭某某,彭某某喊起正在唱歌的刘某甲、刘某乙及两个小弟,刘某乙称:“阿盾哥有事,我们去高沙镇古商城项目部”。刘某甲等人表示同意,后彭某某开车接来卢某某,见面后,众人得知袁某甲是和肖某某吵架,彭某某便提出去其家中找,众人在袁某甲的带领下,开着两台车(一台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一台黄色两厢福特小车)去肖某某家中找人,彭某某大喊:“肖某某你个杂种,你出来啊”,接着将其家中一楼租房老板的水果摊踢倒,将柜台的种子瓶打倒,用石头将二楼窗户打烂。袁某甲等人继续叫骂并称要搞死肖某某,由于没有找到肖某某,众人便驾车去洞口,途径高沙镇茶铺街上“****”网吧附近时,袁某甲看到肖某某在马路边,临时起意在车内喊到:“停车停车”,接着袁某甲走向肖某某,二人对骂,刘某甲、卢某某等人也下了乍,袁某甲骂道:“要搞死你”,这时彭某某和卢某某从车内拿起事先准备好的管刹砍向肖某某,三人将肖某某的左手臂砍伤。刘某甲见状劝了一句:“肖哥,你不要讲了”。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2018年12月16日,因彭某某家中长辈生日,下午16时多其喊起袁某甲等人去**镇***歌厅***包厢唱歌,期间隔壁***包厢的罗某某因喝酒把彭某某误认为熟人,便去打招呼。彭某某便将其推出包厢至走廊,接着便对其进行殴打,刘某甲、刘某乙、蒋某某、刘某丙见状便帮忙对罗某某拳打脚踢,打了一分钟许,被歌厅的管理员向某某劝开。袁某甲就搂着罗某某去另一包厢谈判,出来后,碰到从歌厅处坐电梯上来的蒋某甲、唐某某、蒋某乙。蒋某甲见到罗某某脸上有伤且被袁某甲搂着,就看着二人,并喊了一声罗老板。袁某甲随后便一脚踹向蒋某甲,彭某某见状拿起手里正在喝的啤酒瓶砸向蒋某甲的后脑,并拉扯着蒋某甲至大厅,用拳头打其头部,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二人也围上来殴打,将其打至旁边电梯处,唐某某、蒋某乙、罗某某便来劝架推开众人,此时蒋某丙、刘某乙、林某某三人也从自己包厢冲出来参与殴打。袁某甲等人将四人围在电梯处,刘某甲、刘某丙对蒋某甲、罗某某拳打脚踢,其中唐某某还手打了蒋某丙一下,蒋某甲便将其甩在地上并用脚踢对方,蒋某乙将袁某甲推开时,袁某甲喊道:“这个女的还还手扫我,给我往死里打”,众人便用拳头对蒋某乙的头面部进行殴打,期间袁某甲指着一名倒地的男子说:“这个男的踢了我一脚”,林某某听后向前将此人踢了一脚,刘某乙在众人殴打对方时,看到袁某甲在踢一名倒地男子,其上前也去踢了该男子一脚。众人打了五六分钟,将四人打倒在地上,袁某甲等人气势嚣张地指着对方道:“还搞不搞,打掉你们的哈气,让你们涨点记性”。后蒋某丁、段某某陆续从包厢里出来,蒋某丁见状便拿出手机打电话,袁某甲一方喊道:“你还打电话喊人帮忙啊,这个人也是的”,众人便冲上去打,其中彭某某用手拍打了其头部一下,蒋某甲见状就跑开了。彭某某指着对方嚣张地喊道:“你们还要喊人继续搞吗?”众人附和道:“还搞不搞”,段某某走过去扶起蒋某某、罗某某,接着便质问对方为什么打人,想要怎么样,接着彭某某、刘某甲、蒋某甲、林某某、刘某乙便又冲上去殴打段某某的头面部。后袁某甲等人离开,罗某某等六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罗某某、蒋某丙、蒋某乙、段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3.2019年3月20日,袁某甲、蒋某甲酒后在**镇繁华路段的“****批发部”内外无事生非,蒋某甲通过微信视频喊来刘某甲,袁某甲电话喊来彭某某、刘某乙,后陆陆续续喊来七八名社会青年“看把戏”,炫耀实力,帮助其耀武扬威,这些人开来三台车停放在店子门口的马路上,造成该路段交通短暂拥堵十余分钟,围观群众较多,社会影响恶劣。其中袁某甲一直大声叫嚷,扬言要搞死“烂布”和“阿兰”,要和二人约架,看谁厉害些;用手拍打店内桌子、脚踢店内货柜;要在场的袁某乙、薛某某喊“大哥、老板”;搂住店老板曾某某的脖子讲:“以后我老兄刘某甲、张某某来你这,你要尊重点”。袁某甲、刘某甲等人在公共场所吵闹十来分钟,造成当地交通瘫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书证;2.证人向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林某某、刘某丙的供述;4.法医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丙、林某某、刘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四人轻微伤,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卢某某、刘某丙、林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其中一次其次要作用)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具体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总生

2019年12月17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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