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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0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陈某甲伙同妻子夏某某以及柳某某、陈某乙、屠某甲、屠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先期商量,开发一款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网络赌博平台,为此成立了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屠某甲等人为股东。后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设置“三阿磨”、“龙松”、“卡密”三款棋牌游戏供人赌博。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充值一元人民币约可获得100颗钻石,充钻后不兑换、结转),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陈某甲等人陆续接受张某甲、郑某某(均已起诉)入股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陈某甲和夏某某出资80000元占股47.4%,陈某乙出资20000元占股13%,柳某某出资10000元占股7%,屠某甲和屠某乙共出资60000元分别占股10.1%,张某甲和郑某某共出资60000余元分别占股6.2%。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代理(也称推广员),代理获得代理参数后,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截止2019年2月,共发展推广员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乙等751人,聚集30620人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充钻金额7759789元。

(一)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创建了一个群名为“**麻将群”的微信群,并用此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Dy”,后将该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自己创建的群内,组织了翁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抽头渔利5.2万余元,个人获利共23524元。

(二)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创建了一个20以上的微信群,并用此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Ri”,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组织了洪某某、徐某某、贾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卢某某抽头渔利4万余元,个人获利共18290元。

(三)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乙创建了一个20以上的微信群,并用此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Ef”,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供他人进行赌博,组织了潘某某、江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乙抽头渔利1.1万余元,个人获利共500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乙被传唤到案,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都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洪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乙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方式1373623****)、卢某某(联系方式1391552****)、刘某乙(联系方式1366577****6731)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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