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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叶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建**管理有限公司**,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浙江省嘉兴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建**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座**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薪春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叶某甲、林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注册成立福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刘某甲为公司日常经营负责人。期间,公司先后招聘8名员工,其中被告人叶某甲担任**,被告人林某某担任**,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前期为公司**,2019年7月29日转为客服,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同案人唐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同案人刘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同案人彭某某(另案处理)担任**。2019年4月,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公司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大楼**房间的经营地运营融安数据平台,客户向融安平台充值购买股票或期货,实际资金进入“联动优势”第三方平台,后通过金主的资金与账户,以1:10、1:6.667或1:5比例购买股票或期货,平台收取客户购买的股票或期货的信息服务费、递延费和盈利抽成。经审计,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融安平台共收取客户充值金额共计1193900元,非法获利共计97656.35元;投资人郑某某充值成功人民币1020500元、提现成功人民币564631元,投资人叶某乙充值成功人民币72000元、提现成功人民币14100元;被告人叶某甲共计获利13784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共计获利10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共计获利7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缴10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案的九台黑色电脑主机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管理控制平台的用户管理信息、托管账户认证信息、资金充值流水、提现流水、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海财审字(2020)第20号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叶某甲、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叶某甲、林某某、杨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晓红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林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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