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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吕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被告刘某甲曾于2019年9月1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后岙村山脚下的老房子里、温岭市横峰街道横石路一出租房、温岭市泽国镇沈桥村一小店内等地开设“牛牛”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吕某甲为赌场望风,被告人刘某甲在赌场内向坐庄的赌博人员收取抽头,该赌场共开设六日,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6000元左右,被告人吕某甲获利六、七百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45分许,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吕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9时许,在丰城火车站出口,被南昌铁路公安处丰城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嫌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徐某丙、周某某、吕某乙、丁某乙、徐某甲、熊某某、刘某乙、徐某乙、饶某某、邹某某、熊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及同案犯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仙法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册;

3.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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