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因在网上赌博输了钱,遂想骗取他人钱财作赌博本钱。采取谎称自己在经营二手车生意,骗被害人李某甲投资。先后多次骗取李某甲资金共计161.98万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害怕自己没有做二手车生意的事被暴露,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冒充车库工作人员,以收停车费为由,从被害人李某甲手中骗得2.6万元,二人瓜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凭证、收条、记账凭证、交易凭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3.视听资料;4.证人徐某某、刘某乙、李某乙、刘某丙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吴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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