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县,住广东省**县**镇**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镇**路**号**房被害人刘某乙家中,采用刘某甲用脚踹开防盗网并进入室内盗窃,吴某甲负责望风的方式,共盗得现金约1000元。
2、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港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镇**路**楼**房被害人方某某的家中,采用刘某甲用脚踹开防盗网并进入室内盗窃,吴某甲负责望风的方式,盗得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3696元。该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并归还被害人方某某。
3、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港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镇**路**栋**房被害人包某某家中,采用用脚踹开防盗网并进入室内盗窃的方式,盗得现金约200元。
4、2019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港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镇**路**栋**房被害人黄某乙家中,采用吴某甲用脚踹开防盗网并进入盗窃,刘某甲负责望风的方式,盗得现金约2000元和项链、戒指等首饰。
5、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镇**路**号**房被害人吴某乙家中,采用用脚踹开防盗网并进入室内盗窃的方式,盗得现金约3000元和戒指、项链等首饰。
6、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港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路**巷**栋**楼被害人吴某丙的家中,采用用脚踹开防盗网并进入室内盗窃的方式,盗得约4000元现金。之后,两人又窜至**路,刘某甲独自窜至**路**楼被害人刘某丙家,吴某甲独自窜至**路**号**栋**房被害人黄某丙家,两人均采用用脚踹开防盗网进入室内盗窃的方式,刘某甲没有盗得财物,吴某甲盗得现金约100多元。
7、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镇**路**号**房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采用用脚踹开防盗网进入室内盗窃的方式,盗得约3000元现金,两张外币及手链、项链等首饰。
8、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窜至**县**镇**路**号**房被害人华某某家中,采用用脚踹开防盗网并进入室内盗窃的方式,盗得约1300元现金及项链、吊坠等首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物证,被害人刘某乙、方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丁、黄某甲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福源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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