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吴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钟学屏,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4年12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8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乡**村**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9********,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罗某甲、钟某某、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吴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朱某某、覃某丁、李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坊**百货门口及**便坊**号旁边巷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设赌并抽水获利。该赌场设有多名股东及多名工作人员。股东负责招揽赌客、暖场等事宜,可分配赌场开支后剩下的水钱。该赌场有放贷人员,放贷人员在赌场每借出1000元给赌客,就可以从水钱中收取50元好处费。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罗某甲、钟某某、覃某甲、覃某乙是赌场股东;被告人覃某丙是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抽水钱;被告人吴某乙是赌场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抽水钱;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朱某某是**百货的经营者,其向赌场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被告人覃某丁、李某某在赌场放贷从水钱中获利;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场帮忙买烟水、搬桌椅等事务,收取报酬。

2019年6月15日0时许,民警到**百货店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刘某甲、吴某甲等25人,现场起获现金共47796元,其中水钱15000元,有800元为无人认领的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案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罗某甲、钟某某、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吴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朱某某、覃某丁、李某某、罗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19年12月5日

附:

1.本案被告人共15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9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