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址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大关城市**园,无业,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路**,无业,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路**,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到福泉市牛场镇、贵定县、龙里县等地收购画眉,其中向王某甲收购画眉97只,通过微信支付12980元。同时刘某甲用微信名为“爱鸟”“开心每一天”“熊小侠”(微信号为mainiao****、mai*******、LMT*****)的微信,分别将55只画眉出售给安某某、刘某乙、王某乙等27人,通过中通、韵达、申通等快递公司将画眉邮寄给上述买家,共计获利人民币32990元。
二、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到贵定县的县城和平伐镇、麻江县的县城、谷硐镇和炉山镇、惠水县摆金镇和龙里县冠山街道等地的花鸟市场收购画眉。2019年10月11日,龙里县森林公安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在付某某家中查获72只画眉(其中两只系他人赠送),在周某某家中查获15只画眉。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87只画眉是我国“三有动物”,同时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
三、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用微信名“宝贝永远1234”“小时代”(微信号为F1760850****、1888515****)的微信,分别出售17只画眉给官某、陈某甲、谢某某、邱某某、李某甲、董某某、支某某等七人,通过中通、韵达、申通等快递公司将画眉邮寄给上述买家,共获利人民币9568元。
四、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用微信名为“灵鸟轩御楼”“好人一生平安”“一路平安”(微信号qq1598515****、qq1366854****)的微信,分别出售14只画眉给敖某、万某某、王某丙、周某、郝某某、吴某丙、王某丁等七人,通过中通、申通、圆通等快递公司将画眉邮寄给上述买家,共获利人民币11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画眉、鸟笼、小电池、纸箱、LED小灯等;2.书证:户籍信息、龙里县林政资源管理中心回复、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申通快递邮寄清单、租金登记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乙、祝某某、李某乙、鲁某某、叶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杨某某、王某甲、安某某、官某、敖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司鉴字第319、320、3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正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被扣押的87只画眉鸟现在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贵州省森林野生动物救护站进行保护性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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