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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周某某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湖北省天门市,现住佛冈县**镇**栋**房(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佛冈县**镇**街**号(户籍地: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佛冈县**镇**街**楼**房(户籍地: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陈某某、黄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1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佛冈县**镇**路**号经营**宾馆,为提高宾馆入住率,从2019年开始与“鸡头”范某甲(另案处理)约定,范某甲介绍嫖客到**宾馆订房会按每间房给予5或10元提成。范某甲让嫖客到**宾馆入住后,会安排卖淫女范某乙、范某丙、丁某某等人去宾馆“接客”。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管理佛冈县**镇**酒店,为提高酒店入住率,也非法容留卖淫女卖淫。

 被告人刘某甲交代**宾馆前台工作人员被告人周某某(2020年2月入职)、陈某某(2019年11月入职)、钟某某(在逃),如果入住房客需要嫖娼就替其介绍。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为了获取卖淫介绍费(50元或100元),也为嫖客联系范某甲或者范某乙,促成性交易。

 被告人黄某甲是**宾馆保安员,为了获取卖淫介绍费(“快餐”50元、“全套”100元),给“鸡头”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入住**宾馆需要嫖娼的男房客,促成性交易。从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收取方某某支付的卖淫介绍费共127笔,合计15050元。被告人黄某甲收取卖淫介绍费后会按“快餐”20元、“全套”40元给当班前台工作人员周某某、陈某某、钟某某。

经查实:1、202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刘某乙经范某甲安排在**宾馆开房,与范某甲介绍的丁某某发生性交易;2、2020年7月18日晚上,胡某某、黄某乙经范某甲安排在**宾馆开二间房,分别与范某甲介绍的丁某某、范某丙发生性交易;3、2020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邹某某经范某甲安排在**宾馆开房,与范某甲安排的范某乙发生性交易。

2020年7月31日,佛冈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2020年8月4日,佛冈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黄某甲。

经统计**宾馆前台账本,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卖淫72次,非法获利合计4445元。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卖淫非法获利合计1648元;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非法获利合计1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手机;2.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前台账本等书证;3.胡某某、黄某乙、丁某某、范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5.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周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12月4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册(含光盘卷一册、书证卷一册);

   2.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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