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双辽市**街**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该二人于2010年期间,为用于投资工程,向亲属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多人借款共计385万元左右。
而后于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该二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月利2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赵某甲、冯某某、蔡某某、王某丁、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吕某某等人借款,共计247万元,用于投资购买房产。
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二人向赵某甲吸收资金43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左右。2019 年8月9日,夏某某与赵某甲签订刑事和解协议,还给赵某甲38万元,视为钱款全部还清;向刘某乙吸收资金15万元,支付利息2-3万元。2019年7月23日,夏某某与刘某乙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还给刘某乙4万元,约定余款8万元,每年偿还1万元,造成损失8万元;向蔡某某吸收资金18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左右,案发前还款8万元。2019年8、9月份,夏某某以一件貂皮大衣、2万元现金、金银首饰黄金手链一对偿还给蔡某某,该笔款项还清。向冯某某吸收资金30万元,后以房产抵债。向吕某某吸收资金45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2019年8月15日,夏某某与吕某某签订刑事和解协议,还给吕某某现金4万元,以楼顶债23万元,余款18万元,约定每年还2万元,造成损失8万元。向刘某丙吸收资金6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已还4.5万元,造成损失0.5万元。向王某丁吸收资金7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左右,造成损失60万元左右;向宋某某吸收资金20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左右,造成损失19万元左右。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共计吸收资金数额为247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为95.5万元左右。公安机关已查封二被告人名下三处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前科劣迹证明、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借款合同书、借据、刘某甲、夏某某名下房产信息、购房协议、车库买卖协议、刑事和解协议书、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赵某甲、王某丁、宋某某、刘某乙、蔡某某、吕某乙、冯某某、刘某丙、赵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699页。
3.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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