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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姜某甲等4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1********,汉族,中专文化,绥棱县**科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高层**单元**室。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2********,汉族,大专文化,绥棱**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绥棱县**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小区**委**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姜某乙、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二人将宋某某找到厚德投资有限公司。刘某甲、姜某甲二人向宋某某索要高利欠款。刘某甲、姜某甲二人对宋某某辱骂,并威胁、恐吓宋某某如不还款就在公司呆着,不让宋某某走。后刘某甲、姜某甲看宋某某还不上款,让宋某某上二楼呆着,什么时候整到钱什么时候让宋某某离开。刘某甲让宋某某上二楼后,刘某甲指使姜某甲、吕某某等人上二楼看守宋某某。直至下午14时许,才让宋某某离开。限制宋某某人身自由6小时左右。

    二、2015年11月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姜某乙等人将宋某某及另一欠款人刘某乙二人找到厚德投资有限公司,索要欠款。刘某甲、姜某乙、姜某甲等人将宋某某、刘某乙找到公司后,刘某甲、姜某甲让二人还款并威胁、恐吓、辱骂宋某某、刘某乙。宋某某、刘某乙二人称现没有钱还款,刘某甲又辱骂宋某某、刘某乙后离开公司。离开公司时刘某甲故意将公司卷帘门关上,待刘某甲将卷帘门关上后,姜某乙、姜某甲二人对宋某某及刘某乙实施殴打和辱骂。殴打宋某某、刘某乙长达20分钟。限制宋某某、刘某乙人身自由1小时左右。

    三、2015年11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将宋某某、刘某乙叫到公司索要欠款。后几人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姜某甲离开。22时许,宋某某、刘某乙称要回家,刘某甲不让二人回家,让二人在公司内继续整钱,不让宋某某、刘某乙二人走。第二天上午8时许,宋某某、刘某乙说出去整钱,刘某甲先让刘某乙离开,未让宋某某离开。10时许宋某某又跟刘某甲说出去整钱,刘某甲才同意让宋某某离开。刘某甲限制宋某某、刘某乙人身自由长达16个小时左右。

四、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将宋某某、刘某乙叫到公司,宋某某、刘某乙到公司后,刘某甲将卷帘门关上,刘某甲、姜某甲二人向宋某某索要欠款,并对二人辱骂后,刘某甲用手和拳头扇打刘某乙脸和身体,随后姜某甲也用拳脚殴打刘某乙,对刘某乙实施殴打二、三分钟后二人又对宋某某殴打。刘某甲、姜某甲限制宋某某、刘某乙人身自由一个小时左右。

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4月27日投案。

被告人姜某甲2019年4月1日16时许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吕某某2019年4月1日10时许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姜某乙2019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3.控告书、绥棱县厚德投资有限公司档案、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2015午12月末的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初某某(巳死亡)在找不到欠款人王某甲后,去王某甲姐姐王某乙位于缓棱县泥尔河乡跃进村住宅楼2号楼1单元201室的家中,在将王某乙家房门敲开后,王某乙女儿陈某某看是刘某甲等人,故告诉刘某甲其舅舅王某甲不在其家,其也不欠钱,并想把房门关上,但刘某甲用脚把房门挡住不让陈某某关门并对陈某某及王某乙威胁、恐吓、辱骂约20分钟后,刘某甲强行将房门拽开进入室内并继续辱骂,陈某某让其退出其拒不退出,后在陈某某拿起电话要报警的情况下,刘某甲等人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石某甲等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在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吕某某四人有分有和,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在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况下,多次去欠款人亲属家中或工作单位,采用滋扰、纠缠、哄闹、威胁、恐吓等方式讨要欠款,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石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

4.110报警信息单;受理报警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人街派出所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吕某某为索要高利债务,采取辱骂、殴打等手段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乙、吕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为索要高利债务,强行进入与其没有债务关系的欠款人亲属住宅,或进入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吕某某四被告人采取滋扰、辱骂、恐吓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索要高利债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乙、吕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吕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刘某甲、姜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先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乙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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