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乡**村**组。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陶某甲、骆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甲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号**舞蹈,以虚构“一键报警系统”可以联网报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后,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甲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舞蹈,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后,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甲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楼**传媒,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后,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甲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舞蹈室,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报警系统后,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甲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城**楼,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于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后,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甲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舞蹈,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后,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骆某某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医院,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后,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2月4日许,被告人刘某甲、骆某某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花都区**大道**号**儿童商学院处,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江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遂后,上述被害人用其微信转账人民币4600元给被告人宋某某,但至今未被接收。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骆某某身穿类似警察执勤服装并驾驶一辆类似警用男装摩托车,去到花都区**街**别墅区**教育培训机构处,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安装“一键报警系统”。2019年12月5日15时,被告人宋某某到上述地点安装联网报警专用系统。遂后,被害人李某某经咨询派出所民警后发现可能被诈骗一直未支付。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再次到达上述地点时被抓获。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甲、骆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九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陶某甲、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陶某甲、骆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骆某某、宋某某在诈骗被害人江某某、李某某的两宗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陶某甲、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