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某某会馆实际经营人,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社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某某会馆经理,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港***大道***号。被告人宋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某会馆财务,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路**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某某会馆主管,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区**乡**村*组**垅**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某某会馆主管,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现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城**巷**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某某会馆服务员,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住江西省瑞昌市**镇**村**1号。被告人黄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某会所收银,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婺源市***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乙、宋某某、刘某、黄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宋某在蚌埠市禹会区*****商铺*号楼某某会馆内,通过被告人刘某乙、宋某某、刘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协助,组织刘某丙、周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以“打飞机”、“口爆”的方式进行卖淫。
该卖淫团伙管理有序、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刘某甲系该会所老板;刘某甲雇佣被告人宋某担任该会所经理,全权负责会所的日常经营,技师管理等;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系该会所主管,协助宋某日常经营、管理技师、安排技师提供卖淫服务等;被告人刘某乙系该会所法定代表人和财务,将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提供给嫖娼者支付嫖资,发放工资及提成;被告人黄某某系该会所服务员,参与招揽顾客并从中提成;被告人张某某系该会所收银员,在前台向顾客介绍办理会员并从中提成。截至案发,该会所非法获利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丙、黄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宋某、刘某乙、宋某某、刘某、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宋某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宋某某、刘某、黄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宋某、刘某乙、宋某某、刘某、黄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年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宋某、宋某某、刘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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