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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岑某某等三人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日出生,身份证码号码:150207********5327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某,********日出生,身份证码号码:150121********5069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日出生,身份证码号码:330219********042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毛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9月期间,刘某乙(已判决)虚构“鼎丰国际”“一带一路”等诈骗项目为国家级项目的事实,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吸纳会员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被告人毛某某团队共计诈骗人民币16457元,由被告人毛某某转入赵某甲(另案处理)银行账户。

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为赵某乙(另案处理)团队的相关负责人,该诈骗团伙共计诈骗人民币81170.8元,由该团伙统计副部长张某某(另案处理)转入赵某甲(另案处理)银行账户。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毛某某为骨干人员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毛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毛某某认罪认罚,如果能上缴赃款及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伍仟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刘某甲、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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