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小区。2016年因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4月份刑满释放;2018年7月份因涉嫌制造假证被济源市公安局承留镇派出所治安拘留11天。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等人,以威胁手段,在上蔡县、漯河市、西平县、平舆县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
1、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西平县**乡中心学校以对该乡镇**学校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乡**学校索要钱财2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2、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上蔡县**镇中心学校以对该乡镇**小学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学校索要钱财5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3、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上蔡县**镇中心学校以对该乡镇**学校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学校索要钱财3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4、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上蔡县**镇中心学校以对该乡镇**学校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学校索要钱财2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5、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漯河市**区**学校以对该乡镇**学校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学校索要钱财2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6、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上蔡县**镇中心学校以对该乡镇**幼儿园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幼儿园负责人索要钱财5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7、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上蔡县**乡乡政府以对该乡镇**幼儿园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幼儿园负责人索要钱财1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8、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上蔡县**乡**幼儿园以对该学校疫情期间退返学费不合理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幼儿园负责人索要钱财2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9、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平舆县**镇**幼儿园以对该学校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镇**幼儿园负责人索要钱财1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10、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冒充记者,窜至平舆县**镇中心幼儿园以对该学校假期违规补课进行负面报道相威胁,向**镇中心幼儿园索要钱财1000元钱,所得钱财三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闻工作证、工作证、介绍信、文件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新闻工作者身份,以负面报道相威胁,在上蔡县、漯河市、西平县、平舆县内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9500元,数额较大,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 玉 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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