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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应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Z42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村,住巢湖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路**号,住巢湖市巢湖**路**号。曾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各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巢湖市**路**厂一老旧居民楼四楼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徐某某、刘某乙等人以“掼蛋”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场上抽头营利人民币八千余元。

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在巢湖市**路**厂一老旧居民楼四楼内开设赌场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修养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应某某现均羁押于巢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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