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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廉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廉某甲,曾用名廉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廉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廉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酒吧饮酒期间借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等纠缠,随后在酒吧门口推搡及殴打梁某某、黄某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梁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黄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颈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口腔粘膜破损,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4日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酒吧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12月5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市场将被告人廉某甲传唤至小塘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廉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廉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刘某甲、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324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廉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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