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8********,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3********,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州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二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0********,仡佬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房**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房**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4日,罗某甲、刘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路菜市一麻将馆娱乐中发生争吵,刘某甲打了罗某甲,后二人分别给朋友打电话,并到附近马路上处理。罗某甲打电话联系表哥易某某到现场处理,罗某甲母亲刘某乙在接到儿子被人打的电话后也叫上罗某乙、刘某丙一起赶到现场处理。刘某甲打电话邀约廖某某、姚某某到现场打架,廖某某邀约陈某某到现场打架,陈某某得知要帮刘某甲打架后告知张某某,张某某也随陈某某赶到现场,五人见面后,刘某甲、罗某甲等人在争吵时,姚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上前将罗某甲打倒在地,易某某上前夺了姚某某手持的砍刀,将手持折叠刀参与斗殴的张某某头、手砍伤,姚某某等人见状随即逃离现场,刘某乙、刘某丙赶到现场后抓扯刘某甲阻止双方打架。后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廖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投案自首,刘某甲、陈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先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1张;8.其它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姚某某、张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廖某某、陈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以阳
检察官助理 彭亚敏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544****;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9510****;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525****;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6张、刑事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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