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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张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10月29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坨里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10月29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经申某丙(另案处理)授意,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以唐山地区大区总监身份对外公开宣称正在筹备将“海纳利尔集团”打造成上市公司,鼓励投资入股注册公司,以开办“余香阁”家具店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吸收董某某等人参与集资共计128万元。该款由刘某甲转账给了申某丙。2016年12月,唐山华舒家具有限公司在滦南县注册成立,申某丁(批捕在逃)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为股东。2017年4月13日由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二人与投资人董某某等人补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后“海纳利尔集团”未上市,唐山华舒家具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且投资款未退回。案发后,申某丁之子申某某退还涉案资金128万元,已发还1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股权代持协议书、办案说明、银行账户查询明细、随案移送清单等;

2证人刘某某、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刘某、王某、庞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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