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饭店实际负责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号楼**单元**(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巷西**楼**号)。2019年2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饭店采购,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区(户籍地:山西省阳高县**镇**街**巷**号)。2019年2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饭店厨师长,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号**号(户籍地与现住址一致)。2019年2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巷**楼**户)。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号(户籍地与现住址一致)。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失火罪、危险驾驶罪、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席某某、连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某(**饭店采购)签订提供甲醇燃料的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告人王某某向**饭店提供甲醇,并收取费用,经查实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饭店实际负责人)通过其女儿刘某乙支付王某某甲醇燃料费用137220元。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席某某(**饭店厨师长)联系王某某购买甲醇,被告人王某某指派被告人连某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晋A****9金杯车运输甲醇,连某某未取得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质,晋A****9金杯车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被告人连某某未配备押运人员将甲醇运输至万柏林区**路**饭店后,被告人席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将连某某引至操作地进行操作,因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席某某对**饭店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后厨在储存甲醇的同一区域使用木炭明火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连某某在无现场装卸管理人员指挥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加注甲醇,造成甲醇溢出,遇铜火锅木炭明火引发火灾。火灾导致饭店内两人死亡,七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0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连某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松松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席某某、王某某、连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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