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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张某某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号,家住安徽省涡阳县**物流**栋。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87********,回族,初中文化,微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家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微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办事处**居委**号,家住山东省临沂市**小区**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微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家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路**小区**栋。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李某甲、李某乙(已起诉)注册成立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销售减肥产品“魔益果”。刘某乙已起诉系该公司董事级代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系刘某乙的下线,即**公司的官方级代理。四人明知“魔益果”减肥产品中的“覆盆子浓缩糖果片”外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仍从刘某乙处购买并进行销售。

经统计,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甲以3600每箱的价格从刘某乙处购进“魔益果”并加价对外销售,共计销售50箱。被告人张某某以3600每箱的价格从刘某乙处购进“魔益果”并加价对外销售,共计销售40箱。被告人武某某以3480元每箱的价格从刘某乙处购进“魔益果”并加价对外销售,共计销售30箱。被告人王某某以3300元每箱的价格从刘某乙处购进“魔益果”并加价对外销售,共计销售12箱。

经检测,**公司销售的所有批次“覆盆子浓缩糖果片”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份,“西布曲明”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禁止添加物质。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临涣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武某某到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育才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1万元。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公司发货清单、快递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魔益果”,销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0000元、144000元、104400元、39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有胜

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760568****、1886691****、1596395****、1521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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