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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乡****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刘某乙(另案处理)认识王某(另案处理),并伙同陆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作为王某的下线,后发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 )作为刘某甲的下线从事诈骗活动。该团伙通过虚假身份的微信向不特定的多数网友发布“大宗国际”“华夏国际”投资理财APP虚假广告,并发布客户盈利的虚假消息,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受害人基于信任下载两款APP并进行充值,刘某甲和上线通过控制受害人投资项目的涨跌,诈骗钱财,并按比例分赃。刘某甲团伙与上线约定的赃款分配比例为该团伙诈骗金额的75% ,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团伙共计诈骗10余人,非法获利110488元;张某甲作为刘某甲犯罪团伙的一员,约定赃款分配比例为其个人诈骗金额的55%,截至案发,张某甲非法获利33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王某某、刘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丙、孙某某、毕某某、任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4.书证:两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受害人信息,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利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延晓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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