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成义,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1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报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七龙(男,27岁)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七龙进行殴打,致其右侧锁骨骨折等伤。其间,七龙亦对被告人一方实施殴打,致刘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七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甲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该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2日,四名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七龙共计人民币18000元,七龙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等六人证言;3.被害人七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马一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115****;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218****;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323****;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220****;
2.侦查卷宗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辩护人张淑霞,联系电话1860025****;辩护人刘成义,联系电话1326128****;辩护人刘岩岩,联系电话1861231****;辩护人李海壮,联系电话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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