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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张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阿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区**乡**社区**组,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胖),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坊**号**房。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眼镜),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庄**出租屋。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何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一带租用**坊**号一楼、**坊**号、**坊**巷**号等地开设赌场,采用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后平分。其中2020年2月7日至9日在**坊**号出租屋开设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8740元。

2020年2月15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坊**号一楼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及多名参赌人员,并在现场查获并扣押手机三部,赌资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2.证人刘某乙、梁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3.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材料;4、勘验检查材料;5、视听资料;6.户籍和前科等材料;7.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丙现羁押于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4张,散页若干;

3.《量刑建议书》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证据开示材料3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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