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大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户籍地为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号,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居民。2007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28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 “棍”,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居民。2010年9月1日至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28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巷**号,居民。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28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居民。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街**组**号,居民。2006年9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28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又名“小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9********,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巷**号,居民。2019年5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7月18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户籍地为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居民。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居民。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28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居民。2016年12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己,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户籍地为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号,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居民。2001年5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原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6月1日减刑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楼**单元**号,居民。2015年4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街**委**街**号,居民。2015年4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庚,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巷**号,居民。2019年6月2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曾用名张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2********,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街**组**号,居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绰号“贺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居民。2007年5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18日减刑释放。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居民。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居民。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居民。2005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大荔县人,户籍地为大荔县**镇**村**组**号,暂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无业。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农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丁、屈某甲、史某甲、许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刘某戊、刘某庚、张某丙、常某某、贺某甲、刘某辛、秦某某、王某甲、汪某某、许某乙、刘某己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9年始,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许某乙长期组织赌博活动,通过赌场“倌费”、“占点费”等抽头渔利以及高利放贷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为维护赌场,刘某甲、许某乙招揽被告人张某甲、史某甲、常某某、刘某丁、刘某乙等亲友、同学,以及被告人许某甲、贺某甲等刑满释放人员和被告人刘某丙等吸毒人员到赌场帮忙,按时发放工资,从而使赌场获利成为其共同的经济来源,纠集成为团伙。期间,刘某甲以赌场帮忙人员为核心,于2009年11月25日对与其父刘某己因挖砂发生争执的付某某家实施打砸、2010年6月17日对与张某戊母发生邻里纠纷的张某己父子进行围殴,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初步形成以刘某甲为纠集者,以张某甲、史某甲、许某甲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并逐步吸收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加入。2011年6月13日,刘某甲伙同赌场帮忙人员殴打李**抢劫赌资,在“赌博圈”树立恶名。2011年冬季的一天,刘某甲为了争夺赌场利益,纠集组织成员持枪到商州威胁恐吓“赌头”郭某甲,在商州、丹凤附近区域赌博活动领域再次宣扬恶名,成为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2年10月,刘某甲得知赌场合伙人许某乙被邓某甲劫走后,丝毫没有产生报警求助的想法,而是充当“地下出警队”,迅速通过核心成员纠集二十余人驾车追赶,最终持枪威胁、恐吓对方将许某乙带回,在赌博活动领域以及社会上引起巨大轰动,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扩大非法影响、树立非法权威。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且在依托赌场、**场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体现出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在赌场上,刘某甲与自身嗜赌的许某乙不同,其目标直指背后的不法经济利益,且在获利分配中相比其他组织成员占绝对多数份额,因而能够较稳定的实现收入增长,加之大多数组织成员由其召集,刘某甲作为领着同伙挣钱的“带头大哥”的地位日益凸显并被公认。为了赌场的安全稳定持续,组织成员均听从刘某甲安排,由张某甲、史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及许某丙(另案处理)五人负责“打水”(输赢赌资结算及抽头渔利),由屈某甲、许某甲、刘某丁、刘某庚、刘某戊等人负责维持秩序、布置赌场,由贺某甲作为“哨长”指挥汪某某、张某丙及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放哨,赌场获利统一交由许某乙保管,每次赌博结束后由常某某给帮忙人员分发工资,刘某甲未到场时由许某乙、常某某协调安排赌场运作,组织结构较为稳定。2012年10月份许某乙遭劫持事件发生后,非法组织赌博活动的隐患愈发显现,刘某甲遂谋求向经营**场“漂白”转型,后于同年11月27日竞拍取得丹凤县*甲砂场经营权。在转型、蛰伏过程中,组织成员张某甲筹资入股**场,刘某丁作为刘某甲的司机为**场牟利、领取工资,史某甲、屈某甲、许某甲等人因资金短缺未参与经营**场,但为了维持关系继续倚仗刘某甲的经济实力、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刘某甲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刘某己以其特定关系参与管理经营**场,刘某乙凭借郎舅关系利用刘某甲**场资源承揽工程,刘某戊接受刘某丁、刘某乙的安排积极参与为**场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联系张某丙、秦某某等人帮忙,组织成员始终遵从开设赌场期间形成的“听刘某甲话,不问缘由、给刘某甲帮忙”的思维惯性和行动自觉,组织顺利转型并持续发展。
该组织有目的、有预谋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稳定组织结构、支持组织活动。2009至2013年间,刘某甲通过对赌场上组织成员严密分工、不定期调换设赌场所、雇佣车辆接送参赌人员等手段,实现赌场的长期稳定运转,参赌规模超过1万人次,累计赌资数额超过2000万元,非法获利超过480万元,并用以为参赌人员提供食宿、为到场人员发放“人头费”、更新赌具,保障赌场收益。同时,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丁、屈某甲、史某甲等人还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参赌人员张某丁赌博输钱后向刘某甲、张某甲等人借款10万元(实际支付93000元),支付八个月利息即高达56000元。期间,刘某甲通过发放工资、不定期聚餐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扩大组织规模。2013年转向经营**场后,刘某甲通过大肆超采、滥采砂石,出售牟利达1976万余元,非法占用林地采挖山石获利50万余元。期间,刘某甲指使、安排组织成员殴打李某乙索要砂石款49000元,以软暴力方式索要**公司砂石款1111322元、运费814500元,以阻挡**公司施工方式索要**公司欠款110000元,用以给组织成员分红、发放工资以及支付殴打他人的赔偿、医疗等费用,并召集组织成员聚餐聚会,以巨额财富及社会资源笼络人心,采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模式不断壮大组织力量。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拉挂横幅、敲锣打鼓、散发传单、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长期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12年1月18日(农历腊月二十五)晚,刘某甲肆意插手民间纠纷,伙同组织成员多次对付某某家进行打砸,致使付某某己一家仓促搬至村委会闲房内过年,造成附近村民内心恐慌,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2013年10月31日,刘某甲为谋取**场利益、打压竞争对手,指使组织成员在保仓村委会门前敲锣打鼓、拉挂横幅、散发传单,非法征集保仓**场经营者、全国劳动模范、陕西省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甲部**刘某壬的违法犯罪线索,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2016年6月,刘某甲伙同组织成员从西安联系三十余名闲散人员到丹凤,采取在胳膊上绑红布条方式统一标识,手持洋镐把在丹凤县城寻找巩某某,威胁、恐吓他人,张扬组织势力。2016年10月15日,因刘某甲**场将砂倒在刘某戊地里,刘某戊(时年81岁)找刘某甲协商时,刘某甲抄起水杯砸向刘某戊头部致其轻微伤,其他群众见刘某甲下手狠毒再不敢找**场论理。2017年9月1日,刘某甲在龙驹大街城东综合市场征地拆迁补偿款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社区居民刘某一到场提出异议时,刘某甲猛力撕抓致刘某一头皮脱落,其他拆迁户望而生畏,无奈接受协议。2017年12月21日,因刘某甲采挖山石导致张某辛父母坟墓即将垮塌,张某辛和其奶奶到场阻止时,刘某甲不顾祖孙哀求,伙同组织成员将张某辛打伤。刘某甲处理纠纷简单粗暴、心狠手辣,直接参与或者策划、指挥组织成员逞强争霸、非法敛财、一贯作恶。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以及其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未被依法严惩在客观上形成的纵容效应,横行霸道、祸害一方,在丹凤县城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9至2013年间,刘某甲长期组织赌博活动,依托赌场牟取暴利,使众多不特定参赌人员的婚姻家庭、亲戚朋友关系滋生隐患,成为社会生活秩序的不稳定因素,并直接造成多名涉赌人员负债累累、身心受伤,且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其中,程某甲为张某丁担保向刘某甲、张某甲借高利贷后,张某丁无力偿还外出躲债,刘某甲等人遂殴打程某甲讨债,致程某甲轻微伤,后又在要账过程中强行扣留张某丁小轿车,最终以800元贱卖;邓某甲向许某乙暴力索债无果后错上加错,走上抢劫犯罪道路被判十二年六个月重刑。2007年5月30日,刘某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期间其纠集组织成员打砸付某某家,被害人报警后案件未得到依法处置,付某某(2017年6月去世)至死饮恨,其家人多年来忍气吞声,反倒刘某甲“有势力”、“有能耐”的消息甚嚣尘上,获得更多人的盲目追捧。2014年正月,刘某甲行贿拉拢时任丹凤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某壬,进而无视水利部门监管,长期非法采砂牟利。2016年2月5日,刘某甲带领组织成员在**酒店对面围场造势强占宅基,*乙部**张某戊到场制止时,刘某甲嚣张声称让人“把他活埋了去!”镇政府、国土部门干部到场责令停工,刘某甲只是假装停工,之后又利用节假日突击建房,目无法纪,严重损害行政执法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农村基层治理环境。2017年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造公路施工期间,因超出预算未能及时支付砂石款等费用,刘某甲便安排组织成员强行阻拦施工,致使价值48000元的工料废弃,后又继续指使组织成员采用软暴力方式索要欠款,滋扰、纠缠该公司**车某某长达两个月,**公司退出工程后,刘某甲继而默许组织成员驾驶挖掘机拦堵接手工程的**公司拌合站大门,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延误市县重点工程进度,严重危害县域投资营商环境。2013至2018年间,刘某甲为攫取暴利滥采砂石、毁林取土,危及堤防安全,造成大量林地、耕地严重毁坏。长期以来,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横行乡里,大肆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致3人轻伤、14人轻微伤,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398000余元,严重破坏丹凤县城及其周边区域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2009年被告人许某乙组织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向许某乙提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并帮忙维持赌场秩序,许某乙同意,后二人合作,分别在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棣花镇、铁峪铺镇等地设置赌博场所,招揽众多参赌人员,以麻将骰子“摇宝”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刘某甲、许某乙又纠集被告人常某某、张某甲、史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屈某甲、刘某丁、许某甲、刘某戊、刘某庚、贺某甲、张某丙、汪某某等人到赌场帮忙,并逐步形成明确分工,其中常某某协助刘某甲、许某乙管理赌场,张某甲、史某甲、刘某丙、刘某乙、许波负责“打水”,刘某丁、屈某甲、许某甲、刘某戊、刘某庚负责布置赌场、维持赌场秩序,贺某甲、张某丙、汪某某、段某某与贺某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场外放哨,每场赌博结束后为帮忙人员发放50至200元不等的工资。为吸引参赌人员、扩大赌博规模,刘某甲、许某乙还为参赌人员发放“人头费”(参赌费)、免费提供食宿,每场参赌人数均在二十人以上,赌注一百元起步,上限由庄家根据赔付能力确定,多者上万元。同时,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丁、屈某甲、史某甲等人还在赌场上高利放贷牟利。至2013年许某乙等人被查获,刘某甲、许某乙等人组织赌博活动参赌人数超过1万人次,赌资数额超过2000万元,抽头渔利超过480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0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之父刘某己在丹江河道与付某某因挖砂发生争执,被人劝阻后各自回家,刘某甲得知情况后预谋找付某某“说事”,当晚21时许,刘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史某甲、许某甲、刘某庚以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刀具到付某某家,刘某甲进屋和付某某没有谈成继而发生争吵,后刘某甲到门外喊叫让“砸”,张某甲、许某甲、张某甲等人便用附近堆放的砖块打砸付某某家,将大门玻璃、冰箱、电视机、茶几、摩托车等财物砸损。经鉴定,受损物品价值共计3104元。
2、2010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戊母刘某二与邻居张某己因架电线发生争执,后张某甲到场与张某己厮打,被人挡开后,张某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屈某甲、许某甲、史某甲前来帮忙,四人驾车到场后,张某甲指着张某己说“就是他!”并当即扑到院内对张某己拳打脚踢,刘某甲等人遂扑上前同张某甲一起对张某己、张某丁父子拳打脚踢,将二人打伤倒地后离开。经鉴定,张某己、张某丁伤情均属轻微伤。
3、2011年夏季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赵某甲等人在刘某庚家打麻将期间,因赵某甲输钱未给,刘某甲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人挡开后,二人离开刘某庚家,赵某甲走出刘某庚家大门时,刘某甲持砖块砸在赵某甲头部,将赵某甲砸伤。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4、2011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二怀疑郭某甲〔绰号“毛”(音)〕举报其赌场、挖其赌客,决定找郭某甲讨说法,后刘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借用刘某三的黑色越野轿车,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丙、刘某庚乘车前往商州郭某甲所设赌场附近,追赶郭某甲车辆,同时又联系被告人刘某乙、史某甲驾车帮忙拦截,后王某甲驾车强行超车逼停郭某甲车辆,刘某甲等人下车后张某甲、刘某丙、刘某庚持枪到车前威逼郭某甲下车,郭某甲不敢下车,后郭某甲提出让刘某甲“先把枪撤走”再到商州说和,刘某甲同意,让张某甲、刘某丙、刘某庚、史某甲乘刘某乙轿车先返回丹凤,为防止被查处,又联系常某某驾驶面包车到商镇高速路口附近接应,张某甲、刘某丙、刘某庚拿着枪换乘面包车,到丹凤酒店后张某甲将枪转交给刘某乙。刘某甲和王某甲跟着郭某甲到商州公安分局附近后,郭某甲联系的南某某等人到场追打二人,刘某甲、王某甲慌忙驾车逃回丹凤。
5、2012年1月18日(农历腊月二十五)18时许,丹凤县商镇商山村村民某某己到同村杨某甲家,闲聊过程中发生争执,后找人到杨某某家中将茶几损坏,杨某某之妻李某丁遂打电话让其堂弟李某庚(另案处理)帮忙,李某庚便联系被告人屈某甲、刘某甲、史某甲,后李某庚、杨某某与先到场的屈某甲及被告人刘某丁、刘某辛一起到踹开巩某某家房门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期间李某庚受伤,其与同行人员便从巩某某家退出站在路边,刘某甲、史某甲赶到现场后见李某庚头部流血,一伙人再次冲入付某某家,因家中无人,便打砸物品,后李某庚之父李某戊到场劝离,将李某庚送到丹凤县医院进行治疗,当晚刘某甲又同史某甲等人第三次赶到付某某家,对家中生活用品进行打砸,致使付某某家临近春节无法正常生活,只得仓促搬进村委会闲房内居住,直至2017年在原宅基重新建房入住。
6、2012年9月17日10时许,丹凤县城车站路居民赵某乙在门前倒车时与骑摩托车的石某甲发生碰撞引发打架,被人挡开后,被告人刘某甲路过该处,发现是赵某乙(系其同学赵某丙的父亲)与人打架,便捡起地上的板凳腿击打石某甲头部,石某甲妻子梁某某、儿子石某乙在拉架过程中也被刘某甲打伤。经鉴定,石某甲、梁某某、石某乙伤情均属轻微伤。
7、2012年10月份的一天,邓某甲因向许某乙索要赌场上的债务无果,便纠集谭某某等四人赶至丹凤县**酒店,强行把许某乙带上面包车,并将许某乙带往湖北继续索债,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后,立即纠集人员向商州、商南方向分头追赶,同时电话联系许某乙、邓某甲,得知许某乙被带往湖北方向后,刘某甲便驾车带被告人张某甲、屈某甲、史某甲从商州折返,途经商镇时借用张某一的黑色越野车上沪陕高速加速追赶,同时联系往商南方向的许某丙(另案处理)转往湖北,并将其白色轿车交由被告人常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贺某甲纠集被告人汪某某及段某某等人驾车追赶,途中刘某甲电话通知各路人员追赶路线,并让常某某将其白色轿车上装枪的渔包尽快送到,常某某在追赶途中将枪支转至贺某甲驾驶的红色轿车上,刘某甲、张某甲、屈某甲、史某甲先行到达约定的湖北省郧阳区大柳镇金堂村村民马某甲家院内后,刘某甲出面与邓某甲谈判未果,后常某某、贺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陆续到达,张某甲从红色轿车后备箱内取出枪支,同史某甲、屈某甲等人持枪指向许某乙所在的面包车,车内邓某甲纠集的人员见状下车逃离,为防止邓某甲报警,刘某甲等人又反将其强行带至丹凤。
8、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借给张某丁10万元,月息七分,约定程某甲为担保人。张某丁支付八个月利息后无力支付,刘某甲、张某甲多次向程某甲索要债务。2013年10月8日,刘某甲、张某甲、屈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在丹凤县城遇到程某甲后将其带上车,刘某甲在车上向程某甲索要债务未果后对程某甲进行殴打,之后又将其拉至丹凤县体育场附近,刘某甲再次对程某甲进行殴打,致程某甲左眼受伤。经鉴定,程某甲伤情属轻微伤。
9、2013年10月31日16时许,因与刘某壬(全国劳动模范、陕西省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时任保仓村党支部**)在**场经营方面存在矛盾,被告人刘某甲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史某甲、刘某戊及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用锣鼓、印制“征集刘某壬违法犯罪线索”的横幅、宣传单,在保仓村村委会门前悬挂横幅、敲锣打鼓、散发传单,引起群众围观、哄闹,扰乱社会秩序。
10、2014年夏季,李某乙曾介绍赵某丁在被告人刘某甲的**场购买砂石,后期因存在供砂质量争议,赵某丁拖欠砂石款49200元,刘某甲多次向李某乙索要欠款。2015年6月26日21时许,刘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丁前往李某乙经营的**饭店索债,李某乙当场联系赵某丁后称一时无法清偿债务,刘某甲、张某甲便殴打李某乙,并将店内餐桌掀翻,李某乙姐夫刘某五、邓某丙上前拉架时被刘某丁呵斥、阻挡,最终致使李某乙、邓某丙受伤,店内财物受损,客人被吓跑。经鉴定,李某乙、邓某丙伤情均属轻微伤。
11、2016年2月5日,为帮助亲戚罗某某在丹凤县城广场南路**酒店对面有争议的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人刘某甲及其父刘某己纠集被告人屈某甲、史某甲、刘某丁、张某甲、许某甲、刘某戊、刘某庚、张某丙等人到场,强行开挖房基础,丹江社区支书张某丙、老支书徐某某、村民刘某六、郭某丙等人到场制止时,刘某己、刘某甲等人采用言语威胁以及哄骗等方式继续施工,后龙驹寨街道办、丹凤县城管监察大队、国土局干部到场责令停工,刘某甲表面答应停工,之后又利用节假日纠集人员突击施工建房,直至2019年5月17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将该处建筑强制拆除。经鉴定,被强占的宅基地评估价值为317564.38元。
12、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辛醉酒后与巩某某在丹凤县城**酒店发生矛盾,刘某辛联系被告人刘某丁、刘某甲帮忙,巩某某逃离现场。次日,巩某某及其朋友李某丁等人约刘某辛说和,刘某辛找刘某丁及被告人屈某甲、张某甲一起赴约,期间双方又发生矛盾。之后,刘某辛等人到刘某甲家,刘某甲、刘某辛、张某甲、刘某丁、屈某甲、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戊等人商议决定由刘某甲帮忙联系人“教训”巩某某,刘某甲便打电话让其朋友黄某甲(绰号“胡某某”,另案处理)从西安叫人,并让刘某辛准备洋镐把。当晚19时许,黄某甲联系的30余人从西安乘车到达丹凤,刘某甲安排刘某辛、刘某丁、屈某甲等人去高速路口接头,人员汇合后一起到丹凤县老君新村、陵园路、广场南路、**酒店门口等地寻找巩某某,并在巩某某此前登记入住的**酒店门口采用胳膊上绑红布条方式统一标识,手持洋镐把列队造势,巩某某得知后逃离丹凤。
13、2016年10月15日,因被告人刘某甲**场将砂石倒在刘某戊的地里,刘某戊(时年81岁)到**场理论时,刘某甲拿起水杯砸向刘某戊头部,将刘某戊砸伤。经鉴定,刘某戊的伤情属轻微伤。
14、2017年7月的一天,因*乙砂场生产中开挖大坑造成安全隐患,附近群众到场要求回填,被告人刘某己遂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处理,刘某甲便纠集被告人张某甲、许某甲、刘某丁、屈某甲及闵某某等人携带刀、棍,分乘两辆轿车到场,下车后一伙人围在水坑附近造势,其中许某甲手持砍刀在水坑边来回走动,群众迫于其威胁、恐吓无奈离开。
15、2017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组织人员在龙驹大街拆迁补偿未落实到位的工地上施工,拆迁户刘某一(女)发现后上前阻拦,刘某甲同其争吵并厮打,被人拉开后刘某一准备打电话报警,刘某甲便再次动手将刘某一打伤。经鉴定,刘某一的伤情属轻微伤。
16、2017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丹凤县广场南路与刘某四驾驶的公交车会车时,因道路施工难以通过,刘某甲(无相应驾驶资质)执意驾驶公交车,发现仍无法通过,便用应急锤将公交车前挡风玻璃砸损,刘某四责问时,刘某甲又转而持应急锤追打刘某四,并在刘某四身上踩踏,后被他人挡开。经鉴定,刘某四的伤情属轻微伤。
17、2017年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造丹寺公路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其供应砂石、运输水稳料。2017年11月29日,因**公司拖欠款项,**公司**部**张某二离开工地,后该公司协调车某某到场处置,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戊、张某丙等人跟随看守车某某,在其公司结清欠款前不能离开。当晚23时许,刘某戊、张某丙等人带车某某到丹凤县城**酒店登记房间入住,第二天上午8时许,车某某提出到他的出租屋(其女友赵某戊家)去,刘某戊电话征得刘某甲同意后,同车某某到该出租屋。此后,刘某戊又联系被告人秦某某帮忙,刘某戊、张某丙负责白天,秦某某负责晚上,采取同吃同住、出门跟随等方式,限制、影响车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八(2018年2月13日)**公司付款。期间,刘某甲还安排刘某戊将车某某带至**酒店对面河边,让被告人史某甲、许某甲持凶器吓唬车某某,迫使车某某公司还钱。
18、被告人刘某甲与雷某某均对刁某某(女)有好感。2018年夏季的一天,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刘某丁联系雷某某,并指使被告人刘某戊、刘某丙将雷某某拉至黄芹沟,威胁雷某某不要干涉他和刁某某的事情。约一个月后,雷某某又将其发现的刘某甲和刁某某在**酒店的情况告知刘某甲的妻子,刘某甲了解情况后在**酒店门口驾车追赶雷某某,雷某某逃脱,刘某甲再次指使刘某戊、刘某丙将雷某某强行带至黄芹沟,威胁雷某某不要干涉此事,期间刘某戊、刘某丙二人还对雷某某实施殴打。
四、抢劫罪
2011年6月13日晚,在被告人刘某甲设在丹凤县棣花镇中坪村的赌场上,李**赌博赢钱后退到旁边与几名参赌人员数钱时,刘某甲走到李**跟前,从李**赢取的钱中抓起一沓装进自己口袋,李**向刘某甲索要,刘某甲拒绝返还,二人厮打起来,后被告人刘某丙、张某甲上前给刘某甲帮忙殴打李**,刘某丙用砖块将李**头部打伤。事后李**住院治疗期间,刘某甲称当日共抢走李**14000元,因李**将刘某甲等人衣服撕坏折抵6000元,让许某乙、常某某转交给李**8000元。经鉴定,李**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五、故意伤害罪
2010年11月14日14时许,樊某甲驾驶二路公交车行驶至丹凤县北新街公路段家属楼门前时,与贺某丁(刘某己砖场的工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樊某甲要求贺某丁赔偿500元,贺某丁便给刘某己打电话,刘某己与刘某七一起到场后,刘某己与樊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厮打,樊某甲拿石头将刘某己头部砸伤,刘某七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驾车赶到现场与樊某甲、樊某乙父子发生厮打,将二人打伤,并将公交车玻璃砸损。经鉴定,樊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樊某甲的伤情属轻伤;被砸坏的玻璃价值4830元。
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1、2017年,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丹凤县南山公路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公司,同年11月份,**公司施工铺设路面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索要**公司所欠砂石款、运费等为由,安排被告人刘某乙和王某丁(另案处理)采用阻挡施工的方式追要欠款,11月28日,刘某乙使用车辆阻挡**公司施工,导致四车柏油混合料因不能及时使用而倒掉。经鉴定,四车柏油混合料(120吨)价值48000元。
2、2017年,**公司中标丹凤县南山公路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公司,2017年11月底,**公司因亏损退出该工程,2018年3月,**公司将**公司遗留工程转包给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己、王某丁以索要**公司所欠砂石款、运费、代购电缆费等为由,先后用挖掘机、工程车拦堵**公司位于商镇王塬村的拌合站大门,直至同年5月10日,经丹凤县政府协调,**公司支付给刘某己等人共计110000元,刘某己才将挖掘机开走,致使拌合站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长达13天。经核算,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4910元。
3、2018年6月,冯某某、方某甲修建丹凤县李山村通村水泥路期间,经铁峪铺镇政府、丹凤县水务局同意,可就近在河道内采砂供料。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后指使被告人刘某丁将挖掘机玻璃砸碎,后联系方某乙到场,以采砂地界属于其**场范围为由,制止方某乙继续采砂,并联系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许某甲、刘某丙到场造势,在未协商好的情况下,指使刘某戊、许某甲将方某乙的红色越野车强行开走,并安排刘某丁、刘某戊等人此后继续到工地查看是否有人施工。6月23日,刘某丁、刘某乙发现有人施工后告诉刘某甲,刘某甲联系刘某戊,刘某戊带被告人张某丙、李某戊(另案处理)赶到工地搅拌站,采用拉电闸方式阻止施工,同时刘某戊用其强行扣留的方某乙的车阻拦拉料车通过,导致拉料车上的混凝土料废弃。之后,刘某戊、张某丙等人还继续阻止施工,导致工地停工20余天。
七、非法采矿罪
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竞拍取得丹凤县*甲砂场经营权,后为便于经营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工贸有限公司,刘某甲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场手续、砂石销售、账务管理等,被告人魏某甲任*甲砂场**,负责**场日常经营,其余股东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闵某某、张某甲按股分红。**场筹建完成后,刘某甲、魏某甲雇佣工人长期在河道采砂对外销售。期间,*乙砂场经营者党某某、雷某乙、蔡某某商议将*乙砂场转让给刘某甲。2016年9月左右,刘某甲出资约150万元从雷某乙处接手*乙砂场,继续采砂对外销售,魏某甲继续任*乙砂场**,被告人刘某己到*乙砂场开装载机、安排工人采砂、联系砂石销售,亦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经查,*甲砂场2012年至2016年共办理6.9万立方米的采砂许可证,*乙砂场2016年至2017年办理2.5万立方米的采砂许可证。经鉴定,*甲砂场于2013年1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最小采砂量26.11万立方米,超出许可19.21万立方米;*乙砂场于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最小采砂量9.7万立方米,超出许可7.2万立方米。经鉴定,李山沟、*乙砂场所采砂石基准日价值分别为5874750元、3152500元,超出许可部分砂石价值分别核算为4322250元、2340000元,共计6662250元;由于采砂以及废石料堆积的影响,导致部分堤防、护坡等工程基础受到影响,同时由于采砂导致河床严重变形,河流断面形态发生变化,河道下切、变窄,过洪速度加快,会导致部分堤防护砌工程坍塌,危及堤防安全;采砂活动大面积破坏生物生境,河道内地貌形态发生较大变化,对河道内生物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和破坏;李山沟采砂区内G40沪陕高速公路共长4.88千米,部分采砂点位于该公路桥基500米范围内,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受损害影响的桥基位于**场分界线处。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未获得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取得林地使用人张某二、张某三等同意的情况下,雇佣卢某乙等人多次在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下湾社区黄芹沟口采挖山石,运往丹凤县体育路工地、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的赵沟移民点工地销售,得款500620元,造成30.39亩(折合2.0261公顷)林地遭到严重破坏。2017年4月20日9时许,因采挖山石挖垮张某二家的地,张某二到场要求赔偿时未能协商一致,便不让挖掘机施工,刘某乙得知后到场殴打张某二,致张某二胸部软组织损伤;2017年12月21日,因采挖山石导致张某辛父母的坟墓即将垮塌,张某辛和其奶奶张某三一起前去阻拦,刘某乙联系刘某戊、张某丙到场处理,刘某甲随后也到场,刘某甲、刘某戊拳打脚踢将张某辛打伤。经鉴定,张某二、张某辛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2、2016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魏某甲、刘某己经营*乙砂场期间,将**场机械安装在其租用的月日镇江湾村前川组集体土地上,在此建房、修路、堆放砂石等。经鉴定,*乙砂场在占用的耕地上修建棚房、砖房、硬化场地、浆砌石坎、道路,剥离表层挖砂、堆砂,致使被占用耕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耕种功能完全丧失,破坏程度为重度等级。经查,刘某甲等人接手**场后毁坏耕地12.927亩。
九、史某甲开设赌场罪
2017年3月至9月,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丹凤县棣花镇中坪村组织参赌人员以麻将骰子“摇宝”押单双的方式赌博,召集被告人史某甲以及刘某六、尚某乙、赵某戊、宋某甲、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帮忙,分别负责管账、“打水”、放哨、提供赌资等,彭某某等人抽头渔利,给帮忙人员发放工资,并通过发放“人头费”(参赌费)、提供食宿等方法吸引参赌人员,每场参赌人数超过三十人,赌注一百元起步,上限由庄家根据赔付能力确定。期间,史某甲在赌场上负责“打水”,同时还向他人高利放贷20余万元用于赌博。
十、许某甲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许某甲之弟许某丁的岳父卢**(另案处理)获知丹凤县武关镇段湾村李家山组山坡上将修建特高压电项目工程后,为牟取该项目拆迁补偿款,同郭**(另案处理)商议,于2016年二三月份租赁该村村民李某一、李某二柴山,并将租赁合同日期写成2013年5月、租地用途为建养鸡场。2016年五六月份,卢**、郭**购买铁丝围栏雇佣工人圈地,对外声称建养鸡场,但实际上没有养鸡,也没有做其他养鸡筹备工作。2016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准东—华东±1100kv特高压线路工程N7073号—N7074号铁塔在卢**、郭**所圈山地范围内施工修建塔基,卢**、郭**以养鸡为由向施工方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工队项目部索要20万元补偿金未果。
2016年11月份修第二个塔基期间,卢**联系许某甲,让许某甲到施工工地以阻挡施工方式逼迫施工方负责人出面协商赔偿事宜,后许某甲到场以索要赔偿款为由阻挡施工长达一周左右,直接导致工队停工。2016年12月2日,为确保工程进度,施工队协调员郑某某与卢**、郭**签订12万元的补偿协议,后工队得以继续正常施工。2018年7月10日,经丹凤县特高压征迁办、国土局、电力局、武关镇政府等部门协调,由丹凤县土地统一征用办公室一次性补偿卢**、郭**12万元。同年10月15日,丹凤县土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将12万元打入卢**账户。
2019年7月10日,卢**之妻王**退还12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械设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
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办案说明、伟兴工贸等公司证照、账务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乙、王某丁、张某丙、刘某戊、王某戊、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庚、张某一、张某二、刘某一、杨某丙、牛某某、任某某、高某某、周某某、赵某丁、张某壬、魏某丙、白某某、赵某戊、佟某某等证言;被害人付某某、张某己、张某三、郭某甲、刘某己、邓某甲、刘某壬、李某乙、张某辛等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史某甲、刘某丙、许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屈某甲、刘某戊、刘某己、常某某、许某乙、刘某庚、张某丙、贺某甲、汪某某、刘某辛、王某甲、秦某某、魏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指挥组织成员长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压、残害群众,在丹凤县城及其周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牟利为目的,纠集多人设置赌博场所、购买赌博用具,长期组织赌博活动;纠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赌资后为窝藏赃物结伙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为暴力讨债等个人目的,纠集组织成员以砸机械、扣车辆、拉电闸、堵大门等方式阻挡他人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擅自超出许可范围采挖砂石,价值巨大,且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二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为窝藏抢夺的赌资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为窝藏抢夺的赌资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伙同他人阻挡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伙同他人阻挡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要挟方式阻挡施工,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伙同他人阻挡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伙同他人阻挡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伙同他人阻挡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戊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伙同他人阻挡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擅自超出许可范围采挖砂石,价值巨大,且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场所、购买赌博用具,长期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多次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伙同他人阻挡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活动;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擅自超出许可范围采挖砂石,价值巨大,且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上述各被告人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书新
检察员:章玉进、卢冲
检察官助理:王毅、毛玲玉
曹亚娟、翟梅竹、李雨浓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许某甲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史某甲、刘某丙、屈某甲、刘某己、常某某、许某乙、刘某庚、张某丙、贺某甲、汪某某、刘某辛、王某甲、秦某某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甲已由本院通知丹凤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决定;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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