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大院**号**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石伟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完善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到处吹嘘其有“关系”,虚构被告人刘某甲是广州军区领导,张某乙(另案处理)是习水县公安局领导,刘某甲和张某乙能够利用关系网帮助他人调动工作、处理事情等,分别伙同刘某甲、张某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1年,在习水县二郎镇**小学任教的被害人张某丙想调动工作至遵义市区,在听张某甲吹嘘其有“关系”后,找张某甲帮忙为其调动工作。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习水县马临车站旁一巷道内,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张某丙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7月,被害人刘某乙的儿子刘某丙在广东省博罗县务工时被人杀害。张某甲得知刘某乙急于查找杀害其子的凶手后,向刘某乙吹嘘其有关系,可帮刘某乙找到凶手。2012年8月21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习水县城矿中路原新车站附近的一家茶楼内,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刘某乙人民币2万元。
3.2012年9月,张某甲又向刘某丁吹嘘其在广东省有关系,可继续帮刘某丁寻找凶手。2012年10月20日,张某甲带刘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到广东省广州市与被告人刘某甲及“王某甲”(待查)见面。后刘某甲、张某甲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刘某丁人民币2万元。
4.2016年8月,在习水县永安镇任教的被害人穆某某想调到离县城较近的学校工作,在得知张某甲有关系后,找到张某甲帮忙。2016年8月17日,张某甲和刘某甲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穆某某人民币5万元。其中刘某甲获利4.5万元,张某甲获利5千元。
5.2015年12月4日,正在上大学的被害人陈某丙在听张某甲吹嘘可帮助其成为公务员后,到张某甲家中找张某甲帮忙。张某甲为此向陈某丙索要10万元“活动资金”。同年12月5日,陈某丙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甲。同年12月6日,张某甲将从陈某丙处骗得现金中的6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刘某甲。
6.2016年4月,陈某丙的朋友冯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山东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刘某甲请刘某甲帮忙,刘某甲在电话中吹嘘其能够将冯某甲取保候审,但需要30万元费用。2016年4月26日,刘某甲以索要前期经费的名义骗取陈某丙人民币3万元。
7.2016年6月7日,张某甲、刘某甲以帮助罗某甲的女儿罗某乙办理公务员证、找工作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罗某甲人民币8万元。刘某甲分得7万元,张某甲分得1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刘某甲主动退还罗某甲6万元。
8.2016年8月下旬,张某甲、刘某甲以帮助汪某甲的儿子陈某丙、侄儿汪某乙找工作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汪某甲人民币4万元。刘某甲分得3.4万元,张某甲分得6千元。
9.2016年11月26日,张某甲、刘某甲以找“关系”帮助邓某甲、邓某乙索要果树损毁赔偿款为由,以要求支付“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邓某甲、邓某乙人民币4万元。刘某甲分得3.7万元,张某甲分得3千元。
10.2016年11月11日,刘某甲以找“关系”帮助罗某甲、石某某等人合伙成立的“**合作社”获得更多的国家政策补助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罗某甲、石某某人民币4万元。
11.2017年2月23日,刘某甲以找“关系”帮助罗某甲、赵某某合伙开设的养猪场获得更多国家政策补助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罗某甲、赵某某人民币7万元。
12.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刘某甲以找“关系”帮助张某丁向仁怀市**镇**酒厂索要工资为由,以要求支付“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张某丁人民币1.5万元。
13.2016年8月9日,张某甲、刘某甲以通过“关系”帮助陈某丁扩展果树林获得更多的国家补助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骗取陈某丁人民币2万元。
14.2017年8月,被害人陈某丙的父亲陈某戊因涉嫌行贿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陈某丙得知后通过电话请刘某甲帮忙。2017年9月初,刘某甲以能够找“关系”帮助陈某丙将其父亲“取出来”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分两次骗取陈某丙人民币共计5万元。
15.2018年初,被害人邓某丙的儿子邓某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4月3日,张某甲、刘某甲以能够帮助邓某丁减刑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诈骗邓某丙人民币1万元。
16.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1月25日,张某甲、刘某甲虚构能为被害人冯某乙的儿子冯某丙安排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工作的事实,分两次骗取冯某乙共计15万元人民币。其中刘某甲分得8万元,张某甲分得7万元。
17.2019年5月17日,张某甲以能帮助王某乙办理“劳务资质证件”为由,以索要“活动资金”的名义诈骗王某乙3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刘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脏,截至起诉前,刘某甲已退回其全部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王某丙、陈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丁、陈某丙、罗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积极退脏,在起诉前已退回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劲松
2020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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