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02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乡**村,现住址莱州市**镇**村。2017年11月7日因赌博被莱州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徐某某共谋盗窃,后于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在莱州市**镇、**街道、**镇辖区内的多处地点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取摩托车8辆,其中7辆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8550元。破案后,部分赃车被追回,其中2辆被发还失主。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4日17时许,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镇**街**书店门口,盗窃王某甲停放在书店门口的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50元。
2、2019年8月8日17时许,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镇**庄**超市,盗窃李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银灰色和黑色相间坤式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0元。
3、2019年8月21日下午,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镇**村一洗姜场门前,盗窃刘某乙停放在门口的黑色本田摩托车一辆。
4、2019年8月23日18时许,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镇**村村委附近,盗窃赵某某放于自家门口的白色踏板豪爵125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
5、2019年8月28日18时许,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镇**村**饭店门口,盗窃王某乙停放在车棚内的黑色坤式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60元。
6、2019年8月29日20时许,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镇**饭店门前,盗窃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深红色本田100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20元。
7、2019年9月1日19时许,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镇**超市门前,盗窃鹿某某停放在门口的车牌号为鲁******的白色本田125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80元。
8、2019年9月3日23时许,刘某甲同徐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至莱州市**街道**公司东门处,盗窃顾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车牌号为鲁******的银灰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等物证;案件来源等书证;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光盘等视听资料;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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