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峰峰、峰娃,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现住原籍。199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22日、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徐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相遇,二人预谋组织赌博活动牟利。经二人预谋决定,刘某甲负责寻找参赌人员及运送参赌人员车辆,徐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场地、赌场放哨人员及运送参赌人员车辆。后徐某某向刘某甲提出可以在滦镇青华山景区组织赌博活动。刘某甲同意,遂开始用电话联系其以前在赌场结识的赌客,并告知参赌人员在滦镇青华山有“场子”(赌场)。该赌场自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21共计运营3天,地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青华山景区四天门旁的沟道中。赌场以“摇色子”赌单双的方式赌博,由现场参赌人员轮流坐庄,每人赌注100元起步至3000元封顶,每局输赢在1000元人民币左右。
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系赌场组织者,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且二人在赌场开设期间同时还参与赌博。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均为赌场工作人员,田某某驾驶白色宝骏(陕A****3)以每天200元的价格为赌场负责运送参赌人员共计3天,共获利600元人民币。刘某乙驾驶五菱宏光(陕A****B)负责运送参赌人员,共获利300元。李某某、吕某某为赌场放哨,分别获利200元人民币。王某某为赌博提供场地一次,并为赌场放哨,获利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上述内容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吕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电子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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