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1年6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2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3********,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雇佣闫某某驾驶豫N****别克商务车,欲将在山东省聊城购买的利群(新版)香烟2370条运输至上海贩卖,途经京沪高速沭阳县长庄服务区时被沭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闫某某弃车逃跑。2015年11月13日,沭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豫N****别克商务车依法进行扣押,扣押后该车停放在沭阳烟草专卖局停车场。被告人刘某甲在得知豫N****别克商务车被扣押后,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假的租车合同,假称该车放在租车公司出租给“袁海龙”使用,向沭阳县公安局索要车辆,公安机关未放行。2015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又安排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到沭阳县烟草专卖局,欲将豫N****别克商务车非法开走。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到达沭阳县烟草专卖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翻墙进入沭阳县烟草专卖局院停车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在门外等候接应,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驾驶豫N****别克商务车到烟草局大门时,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强行将烟草局大门推开,被告人张某某拽住保安室门把手不让保安出来,共同配合强行将被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豫N****别克商务车开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闫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光辉
2016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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