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10808482643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易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钟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办事处**区**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兰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路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骆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公寓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廖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的士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甲、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各自出资10万元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坐庄,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邀集被告人钟某甲帮忙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建微信群、赌金往来、外投赌博网站等事务;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邀集被告人兰某甲帮忙为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外投赌博网站。
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以投注特码赌博金额12%、平码赌博金额3%的水钱(报酬)发展被告人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甲等人为二级下线,通过微信群报单的方式接受被告人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甲及普通码民的报单。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等人在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扣押刘某甲接单记账纸24页。经统计: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刘某甲、易某甲合计接单7202002元,赢利598960元,亏损877315元,综合输掉298355元。
其中,被告人兰某甲外投(将赔率较高的码单通过网络报到赌博网站)1020473元。
被告人郭某甲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报单,合计报单300余期,合计报单220余万元,赚取水钱(报酬)6万余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向上线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报单809160元。接受码民刘某乙、郭某乙、巫某某、易某甲、何某甲、丁某某、李某某等人投注。
被告人骆某甲自2019年农历2月开始报单,合计报单100余期,合计报单300余万元,赚取水钱(报酬)11万余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报单913437元。接受码民刘某丙、谢某甲、刘某丁、谢某乙、周某某等人投注。
被告人杨某甲自2018年6、7月份至2019年3、4月份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活动,合计报单60余期,合计报单180余万元,赚取水钱(报酬)10万余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报单809160元。接受码民李某乙、黄某某、杨某某等人投注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3、4月份开始报单,合计报单200余期,报单金额200余万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报单1150065元,赚取水钱(报酬)20余万。接受码民李某丙、易某乙、罗某某等人投注。
被告人廖某甲自2018年底开始报单,合计报单130余期,合计报单78万余元,赚取水钱(报酬)2万余元。其中2019年108期至127期、129期至132期合计报单395787元。接受码民刘某戊、郭某丙、何某乙等人投注。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等人在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骆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截图、微信支付明细、赌博网站视频截图、扣押的码单以及总单;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郭某甲、钟某某、刘某乙、郭某乙、巫某某、易某甲、何某甲、丁某某、李某甲、刘某丙、谢某甲、周某某、谢某乙、刘某丁、李某乙、黄某某、杨某某、李某丙、易某乙、罗某某、刘某戊、郭某丙、何某乙的证词;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在本案中起组织、带头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郭某甲、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本院依法扣押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甲、易某甲、钟某甲、兰某甲、郭某甲、骆某甲、杨某甲、李某某、廖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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