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道**庄**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5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4年12月2日因卖淫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多次介绍刘某乙、张淑华、马娟娟三名卖淫人员在德州市德城区从事卖淫违法活动,非法获利41216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委小区**号楼**单元**室多次容留、介绍刘某乙、慈艳秋、庞利美、韩仙仙四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违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庞利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检察官助理:张晓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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