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9********,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2月4日以敲诈勒索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予以释放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1********,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2月4日以敲诈勒索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予以释放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在冯井镇周楼村西山口位置,多次采取阻拦他人运输车辆的方式索要钱财共计8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徐某甲、徐某乙案
2015年夏天至2016年7月份期间,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在冯井镇周楼村西山口废弃石塘口运输废山石,刘某甲、朱某某以徐某甲偷采石塘口系自己原来所有、运输车辆途经路为自己所有、举报偷采石头行为至矿管局为借口多次阻拦徐某甲等人的挖掘机及运输车辆,以此向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索要钱财。
1.2015年夏季,徐某甲在张某某原废弃石塘口附近运输废料期间,刘某甲、朱某某以其运输车辆所经过的路是他们经营石料厂时所修为由,阻拦徐某甲运输废料、要钱,徐某甲找到徐某丙带着酒到刘某甲家协商,刘某甲表示不再阻拦,但当晚仍阻拦车辆。几天后刘某甲继续阻拦徐某甲运输石料,徐某甲被迫在冀某某轿车里给刘某甲10000元现金。后徐某甲继续运输该处废料时,刘某甲以徐某甲运输的石料系他原经营石料厂遗留为由阻拦运输车辆、要钱,经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调解,徐某甲被迫在马店东圣大酒店、贾某某饭店两次共计给刘某甲13000元现金。
2.2015年秋季的一天,刘某甲、朱某某在西山口阻拦徐某甲运输车辆时引起周楼村吴老庄组群众不满,吴老庄组群众与刘某甲夫妇发生争吵。不久后的一天刘某甲用铲车将其门口的山路堵住跟徐某甲要钱,徐某甲被迫给刘某甲3000元现金。
3.2015年冬季的一天晚上,徐某甲在运输西山口山顶处废料时,刘某甲阻拦、要钱,经付某某协调,徐某甲被迫于当晚给刘某甲5000元现金。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甲、徐某乙合伙在运输刘某甲家东北侧位置废弃石塘口废料时,刘某甲阻拦、以举报至矿管所相要挟要钱,后徐某甲、徐某乙被迫给刘某甲10000元现金。
5.2016年7月的一天,徐某甲在李某某窑厂东南侧运输废料时,刘某甲、朱某某以其运输废料的地点是其原有石塘口、不给钱举报至矿管所为由阻碍徐某甲运输废料、要10000元,徐某甲当天被迫给了朱某某5000元。几天后徐某甲在运输废料时,朱某某到场跟徐某甲要8000元,徐某甲不同意,朱某某阻拦不让干活,双方发生打架,经冯井派出所调解处理。
二、敲诈勒索范某某、王某某等人案
2018年7月18日,范某某通过竞拍获得位于霍邱县冯井镇周楼村新105国道东侧原火石山石料厂老板丢弃的废山皮土和当时无利用价值的废石头堆三处共四堆的使用处置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刘某甲、朱某某多次以土堆堆放在其家旁边,且土堆上栽种的有青苗为由阻碍挖掘机施工,向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索要青苗费、场地费、看班费。范某某等人被迫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11月4日、11月24日三次转账给刘某甲共计36000元。2019年12月3日刘某甲、朱某某亲属退还36000元至冯井派出所。
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在霍邱城关锦绣城小区11栋2804室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徐某丙等16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刘某甲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1915923****)现在居住地取保
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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