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北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某甲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1.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因向被害人刘某乙索要债务,指使他人将刘某丙控制在宣化区颐明轩小区一处单元房内非法拘禁7天。
2.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再次以索要债务为由,指使钱某某(在逃)等人将刘某丙控制在宣化区世纪王朝酒店斜对面的一个游戏厅内非法拘禁7天。
二、刘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06年6月16日晚10时许,栗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章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纠集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携带砍刀、斧子在宣化区东大院大转盘西一麻将馆门口,将章某某打伤,2006年7月10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章超的伤情为重伤。
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10日左右,被害人沈某某因拖欠被告人朱某某所经营的张家口市盛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朱某某找到沈某某后逼迫其还款,并指使他人在沈某某居住的宣化区京西江南小区非法拘禁沈某某四天,直至2016年6月14日沈某某父母为沈某某偿还了贷款后被释放。
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条、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刘某戊、范某某、沈某某、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强、孟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沈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指使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指使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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