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沙洋**生活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沙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营业执照载明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某甲将该“中心”交给雷某某(已判刑)负责管理。雷某某接手管理“中心”后,“中心”的生意不是很好,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2017年底,雷某某产生了通过招募、容留卖淫女到“中心”从事卖淫服务来赚钱以维持“中心”运转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告诉了“中心”会计吴某乙(已判刑),吴某乙表示同意。之后,主要由雷某某确定卖淫女的卖淫项目(快餐、半套、全套、包夜)及对应的卖淫价格(170元、260元、320元、550元)、卖淫服务代号(201、203、205、206)、卖淫分成等内容。自2017年底至案发,雷某某联系多名卖淫女或容留前来“中心”应聘的卖淫女,并为卖淫女提供免费食宿(安排卖淫女住在“中心”三楼、吃在“中心”食堂),聘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在“中心”三楼前台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当班期间引导嫖客到房间,再按卖淫女的挂牌顺序叫卖淫女到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根据服务项目等内容开具服务单,收取嫖客用现金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的嫖资,再将嫖资转给吴某乙,吴某乙负责“中心”收支并给员工发工资及每隔十天与卖淫女结算卖淫分成款。

2019年2月20日15时许,民警到“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卖淫女刘某乙、王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及嫖客1名。尔后,民警将上述6人以及雷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统计,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吴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刘某乙、王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卖淫分成款共计人民币146535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徐某某卖淫分成款人民币4600元、王某某卖淫分成款人民币19360元。另外,从2019年2月13日至2月19日“中心”共收到赵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袁某某卖淫的总收入共计人民币34880元(该款项因案发而未来得及向卖淫女分成)。2019年3月7日,刘某甲到沙洋水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户籍证明、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赵某某等18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