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2016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1月22日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5时许,在深圳市**街道**路**巷**号附近,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口角,蔡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见对方打电话叫人,便跑到旁边小店买回一把水果刀,随即四人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甲持刀 、被告人李某某挥拳将两名被害人打伤,后两人逃离现场。经广东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伤情均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行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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