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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8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村**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偷窃,于2006年3月22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于2006年7月1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镇**村**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添加陌生人聊天,冒充女性,以恋爱交友、发生性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陈某某等人钱款,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发送语音等方式对被告人刘某甲的部分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甲诈骗得款后,将部分骗得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其自己名下微信账户共计人民币23917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实施诈骗7次,骗得人民币1190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吕某某共计人民币283.39元。

2、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30元。

3、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150元。

4、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51元。

5、2020年2到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4254.41元。

6、2020年2到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郭某甲共计人民币4000元。

7、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郭某乙共计人民币767.41元。

8、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701.86元。

9、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人民币746.44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82337元、“OPPO”牌A8型手机1部(均系照片)等物证;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1日、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洪升

                                检察官助理 陈清逸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吴江区**镇,刘某甲联系电话:1575124****,李某某联系电话:138625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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