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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道**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9月26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3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87********,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庙**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被告人刘某甲的母亲梁某某驾车与被害人胡某某的车子发生剐蹭,胡某某等人动手打了刘某甲,刘某甲便一直怀恨在心。2019年8月26日,刘某甲在淘宝网购买了破窗锤、头套等作案工具,并于2019年9月1日凌晨3时许,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到吉安县君山湖别墅区胡某某家楼下,用携带的破窗锤将胡某某的奔驰车(赣******)的前挡风玻璃、车尾玻璃、两边车门玻璃损毁,将胡某某妻子刘某乙的奔驰车(赣******)的前挡风玻璃、车尾玻璃、副驾驶室及右侧车门玻璃损毁。

经鉴定,被损毁的车子玻璃价值共计60942元。

经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网购截图、精神医学鉴定书、疾病证明书;2.证人梁某某、宴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龚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讯问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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