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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0411********0011,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住**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8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2002年7月4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 1月5日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2018年3月16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0422********003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表,非政协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三塘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2003年11月14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8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0月30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2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四次在京珠高速公路上,采取用铁板敲打高速公路护拦,趁过路司机误认车辆发生故障停车检查之机,进入驾驶室盗窃的手段,共盗得手机五部,共计价值4974元,现金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商议一起去高速公路上搞钱。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来到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679公里路段伺机行窃。次日凌晨,被害人李某驾驶冀T8****货车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用铁板敲打公路护拦,被害人李某闻声以为汽车可能出了故障,遂将车停到附近的安全岛并下车查看,躲在安全岛附近绿化带中的被告人刘某甲见状立即进入驾驶室,盗走驾驶室内价值2000元的华为NOVA5PRO手机及价值1250元蓝色VIVOZ5X手机。事后,被告人刘某甲将NOVA5PRO手机分给被告人李某甲。自己分得VIVOZ5X手机。

2、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又藏于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672公里路段,被害人谢某甲驾驶湘ADQ***货车路过,被告人李某甲敲打护拦,被害人谢某甲闻声误认为车子出了故障遂下车查看。被告人刘某甲见状迅速进入驾驶室,盗走驾驶室内黑色帆布肩包。事后将包内现金400元现金与被告人李某甲平分,将包丢弃。

3、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来到京珠高速公路往北1679公里路段,见被害人刘某乙驾驶冀EV****R挂式货车经过,被告人李某甲敲打护拦,被害人刘某乙闻声误认为汽车出了故障下车查看,被告人刘某甲见后立即进入驾驶室盗走驾驶室内价值96元的红色OPPOR11手机和价值720元的黑色华为畅享9PLUS手机。事后,被告人刘某甲将两部手机以600元销售,分给被告人李某甲300元。

4、2020年5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藏于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679公里路段,见被害人梁某甲驾驶号牌为豫P6H***挂式货车经过,二被告人采取同样方法引被害人梁某甲下车查看,被告人刘某甲则趁机进入驾驶室,盗走驾驶室内价值900元的黑色华为NOVA3手机和棕色皮制手包。事后,被告人刘某甲将手机以360元的价格销售,分给被告人李某甲180元。

案发后,衡南县公安局将二被告人抓捕归案,并追缴NOVA5PR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被告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均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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