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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上列五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被告人刘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肖某甲、肖某乙、李某甲、刘某丁、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始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伙同刘某戊、罗某某、“老黑”(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在博罗县**镇**精品二手车行旁的一间由刘某甲使用的平房内为谈某某、刘某己等人赌博提供场所,供他人以用硬币翻正反面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下注额最少100元,上不封顶。期间,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二人负责从每局中抽取人民币20-300元不等的水钱渔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己(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中放贷,被告人刘某丁在赌档内负责望风。

同年6月13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平房内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肖某乙、肖某甲、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及谈某某、刘某己等违法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赌具、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上述八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从犯。上述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八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肖瑶

2020年10月21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肖某甲、肖某乙、刘某丁、李某甲现均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7691****,保证人叶某某,联系方式1387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告知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5一体化告知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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