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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3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委会**组,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街**号附**号,住绵阳市涪城区**街**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亚林,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小区**单元**号。 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05年1月23日被绵阳市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英伦,(曾用名傅英卫,付英卫,绰号“傅四娃”),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9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路**号附**号,住绵阳市游仙区**小区**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3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2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路**号,住绵阳市安州区**区**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大军,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住绵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1月10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绵阳市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李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涛,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谭亚林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傅英伦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张某甲、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胡某甲、贺某某、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冯大军、艾某某、唐某甲、胡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集团相关事实

自2005年始,被告人刘某甲纠集李某甲、谭亚林、胡某甲、徐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金某甲(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并提供资金、食宿,购买放刺服,灌输绝对服从“哥老倌”和逞强斗狠的江湖规矩,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犯罪集团,与谭某某(另案处理)等团伙并称为“遂宁帮”,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刘某甲妨害公务的事实

2005年1月23日,谭亚林、徐某某、金某甲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三大队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得知三人被抓后,邀约王某甲一同前往三大队查看情况。期间,刘某甲、王某甲干扰民警正常办公秩序,在民警劝其离开时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拉扯,王某甲脚踢民警王某致其受伤,后二人被制服并劝离。

2.李某甲、谭亚林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5年3月6日晚,谭某某一方的唐某乙在绵阳市涪城区概念KTV内与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其殴打。为防备谭某某报复,雷某某邀约王某乙(另案处理)前来帮忙,王某乙于3月8日从广元带人并携带刀具到绵阳与雷某某汇合。当晚,雷某某等人在概念KTV“C18”包间内聚集,准备斗殴。

同日晚,谭某某组织、邀约被告人李某甲、谭亚林等二十余人在概念KTV附近集结,准备斗殴。期间,谭某某一方有人误将路人王某丙认作对方人员而持械威胁,其他多人持械上前,发现认错人后随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概念KTV“C18”包间内挡获雷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仿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七发及刀具十余把。

3.刘某甲、李某甲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5年下半年,卢某某(已判刑)与谢某某(已判刑)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逐渐升级,相互口出恶言,威胁要“弄”对方。2006年10月29日20时许,谢某某来到绵阳城区踢跞玛俱乐部“唯我独尊”包间后,邀约吴某某(已判刑)等人过来,吴某某又邀约曾某甲(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廖某某(已判刑)、李某丁(已判刑)等人先后到该包间。吴某某来时携仿六四式手枪一枝,后又让人送来一把盒装长刀。当晚22时许,谢某某一方打电话给卢某某说谢某某在踢跞玛俱乐部“唯我独尊”包间,让卢某某过来。卢某某遂电话告知李某甲(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等人,李某甲又邀约刘某丙(已判刑)、江某某(已判刑)等到绵阳城区翡翠明珠(花香满镜)歌城汇合。

刘某甲带胡某乙(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到踢跞玛俱乐部打探情况时,持械将对方望风、保管斗殴械具的张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戊(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挟持到翡翠明珠歌城,与谭某某、卢某某、李某甲等人围住此三人,卢某某等人对其进行了殴打。卢某某电话告知吴某某,人在己方手中,对方未理会。期间,刘某甲安排胡某乙、邓某某将从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车上搜出的刀具弄下车,并招呼在场人员领取;曹某某打电话给易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带人赶来帮忙,易某某随即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各持一把猎刀赶至到翡翠明珠歌城与曹某某等人汇合。次日凌晨2时许,刘某甲、谭某某、曹某某等将杨某某等三人带进翡翠明珠歌城一包间内,谭某某、曹某某等在包间内看守,李某己(另案处理)、曾某乙(另案处理)持刀守在翡翠明珠歌城门口。

后易某某、周某某受谭某某指派保护刘某甲,与刘某甲等人及熊某某(另案处理)、胡某乙、邓某某分别乘出租车赶至踢跞玛俱乐部,进入大门后,熊某某持甩棍、胡某乙持刀与各持刀、枪的刘某甲、卢某某、李某甲、刘某丙、江某某冲入“唯我独尊”包间,与在包间内分别持枪、刀、酒杯、酒瓶的吴某某、曾某乙、王某丁、廖某某等人进行械斗,致李某甲重伤、吴某某和廖某某轻伤。刘某甲、李某甲等人与对方短暂打斗后逃出包间,和携带刀具的邓某某、易某某、周某某一起逃离现场。此时乘车赶来帮忙的曾某乙看到己方人员正在撤离,遂离开现场。谭某某、曹某某等人得知踢跞玛斗殴结束后,将杨某某等三人放走。

二、刘某甲、李某甲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

1.刘某甲、张某甲、谭亚林、李某甲、巫某某敲诈勒索的事实

自2006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挂靠四川**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承包了中国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绵阳基地甲、乙、丙区建筑物的拆迁工程及部分附属工程的修建,并将剩余的连砂石堆放在“**公司”5号地,认为自己能够一直承建“**公司”的工程。2014年,因公司改制重组,绵阳基地相关工程转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该公司同时筹备建设位于5号地的中国**服务中心棚户区改造项目。2015年,张某甲得知该项目拟承包给其他公司,遂采取言语威胁、辱骂“华建公司”领导等方式干扰该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强行要求承包该项目。2015年12月,“**公司”将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包给张某乙挂靠的绵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张某甲因未承包到该项目,便以其在5号地上堆放的连砂石被损毁,以及仍有一栋建筑物未拆除为由,阻止“**公司”进场施工,并提出无理的赔偿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被告人张某甲邀约刘某甲、巫某某,刘某甲指使李某甲、谭亚林等人,组织百余名社会闲散人员,阻止“**公司”正常施工,后张某乙被迫向张某甲支付人民币5万元。

2.刘某甲、李某甲、胡某乙寻衅滋事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为帮陈某甲、吴某甲、邓某某向被害人郑某某催收共计51万元的欠款,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和胡某乙,于2015年5月30日到绵阳城区一茶楼,对郑某某采取语言威胁、揪耳朵等手段,迫使其向李某甲出具一张51万元的欠条。随后,刘某甲安排李某甲、胡某乙负责向郑某某收账。二人先后通过跟随、踢门以及用油漆写字等方式非法索取债务。后郑某某及亲属迫于压力陆续向刘某甲支付人民币12万余元,李某甲分得1万余元,胡某乙分得2000元。

三、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

1.刘某甲、傅英伦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1年1月10日,龙某某通过转让取得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主要从事绵阳市涪城区沿江四队旧城改造项目,之后**公司与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打造绵阳香港**广场项目。2011年,龙某某向被告人傅英伦借款50万元无力偿还,被迫答应傅英伦以该50万元入股**广场项目,且只享受股份,不承担债务;2012年左右,傅英伦介绍刘某甲出资100万入股**广场项目,刘某甲实际仅出资80万元,剩余20万元龙某某亦不敢索要。2012年3月6日,龙某某为实施该项目,设立了绵阳**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场公司),后因资金短缺,经刘某甲、傅英伦介绍,龙某某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人员商谈**广场项目转让事宜。此后龙某某又与李某甲、**广场公司设立绵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商业公司)用于转让**项目。2013年11月,龙某某、李某甲、**广场公司与**公司员工延某某、刘某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龙某某、李某甲、**广场公司在**商业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延某某、刘某丁,股权转让价共计1.15亿元,次月龙某某、段某某将**商业公司股权转让给延某某、刘某丁。后**公司采取直接付款、替龙某某归还借款、以房屋作价抵款等方式共计支付1.12641382亿元转让款。刘某甲、傅英伦通过威胁龙某某等人的手段把持该转让款,迫使龙某某、龙某某的债权人、**项目投资人、**公司员工不敢索要转让款。刘某甲从**广场项目转让款中个人收入1443.4288万元,傅英伦从**广场项目转让款中个人收入2149.484万元。

2.刘某甲、贺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1年,被告人贺某某经刘某甲介绍向龙某某放贷70万元,后龙某某无力归还。2012年左右,贺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向龙某某索债,并辱骂龙某某。期间,刘某甲、贺某某还邀约他人先后在龙某某办公室、绵阳市城区老茶树茶园、城市港湾茶楼、春芽绿地茶楼,以及成都市华通悦达酒店等地多次通过辱骂、威胁的方式非法索取债务,造成龙某某内心恐惧,无法正常工作。

3.刘某甲、傅英伦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3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傅英伦得知**项目投资人石某某在寻找**广场项目接手方,二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邀约金某乙(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绵阳市海洋之星茶楼、杯酒时光酒吧,对石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迫使石某某退出铜锣湾项目,并威胁**项目投资人蒲某某退出**项目。

4.李某甲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受胡某乙委托,邀约李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向王某戊收取共计50余万元欠款,将王某戊控制在江油市中坝镇锦城路283号天雨流芳茶楼,并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非法索取债务,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王某戊将其尼桑越野车留下作为抵押才得以离开,王某戊家属为此支付赎车费10万元,后李某甲又陆续从王某戊处收款3.55万元。期间,李某甲等人还在王某戊所住的**小区准备拉横幅催债,被保安制止。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受李某辛委托向赵某某收取4万元欠款。后李某甲安排他人到绵阳市涪城区**镇**路赵某某经营的手机店,通过滋扰、吵闹、影响该手机店正常经营的方式非法索取债务。

5.谭亚林、冯大军、艾某某、胡涛、李某乙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5年年底至2016年7月初,被告人谭亚林、冯大军、艾某某经共谋后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共同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龙泉街13号租房开设“字谜店”,通过猜字谜中奖的方式组织群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胡涛负责在店内贴谜语、挂谜底、开票、兑奖、管理账目资金等,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在店内协助和监督胡涛。该赌博场所经营期间,先后收到赌资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该款由胡涛支付相应开支后,定期将盈利交给谭亚林、冯大军、艾某某。

6.谭亚林、李某乙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7月2日,被告人谭亚林为争抢字谜店生意,提供5000元“辛苦费”,指使宋某某(已判决)邀约他人面戴口罩、手持棍棒,对陈某乙开设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南大街锦湘小区步行街的字谜店进行打砸。被告人李某乙受谭亚林安排,将上述“辛苦费”交给宋某某,并为宋某某等人带路购买作案工具、指示作案目标、摘取车牌等。经鉴定,上述被打砸字谜店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122元。

四、本案其他人员单独实施的犯罪事实

1.傅英伦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傅英伦为索要龙某某欠款50万元,邀约他人将龙某某控制在绵阳市涪城区南河坝四维宾馆3086房间,期间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非法索取债务。次日中午11时许经中间人调解,龙某某才得以离开。

2.傅英伦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3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傅英伦联系**项目合伙人吴某乙找龙某某未果,提出与吴某乙见面。后傅英伦邀约唐某丙(另案处理)等5人在绵阳市园艺山**项目工地附近,对吴某乙使用皮带、拳脚进行殴打,致其耳朵受伤且不让其就医。随后,傅英伦等又将吴某乙带至龙某某所住小区寻找龙某某,并在该小区滋扰、吵闹,次日凌晨2、3点才让吴某乙离开。

**项目转让后,**项目的投资人及**公司员工林某某、蒲某某、张某丙等人因工资问题向绵阳市科创园区管委会反映情况。傅英伦认为几人系与自己作对,于2014年5月的一天在绵阳市园艺山人工湖一茶楼内对林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颈部出血。同时对蒲某某、张某丙等在场人员言语威胁,逼迫在场人员出具结清工资的情况说明。

3.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7年夏,被告人唐某甲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正阳茶楼开设赌博场所,聘用两名服务人员记数、洗牌及抽头,多次组织他人以“扯马”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冯大军、艾某某、李某乙、胡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谭亚林、傅英伦、张某甲、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刘某甲、傅英伦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甲、谭亚林、张某甲、巫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谭亚林、傅英伦、胡某乙、贺某某、李某乙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谭亚林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傅英伦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被告人谭亚林、冯大军、艾某某、胡涛、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被告人谭亚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傅英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张某甲、巫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胡某乙、贺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唐某甲、冯大军、艾某某、胡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谭亚林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傅英伦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巫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乙、贺某某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甲、冯大军、艾某某、胡涛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谭亚林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甲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谭亚林、傅英伦、李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被告人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罚。被告人谭亚林、傅英伦、冯大军、胡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谭亚林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胡某乙、贺某某、巫某某、冯大军、艾某某、李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乙在开设赌场和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冯大军、艾某某、李某乙、胡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呙建明、朱  磊、罗兴强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谭亚林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傅英伦、贺某某、冯大军、李某乙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涛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艾某某在绵阳市看守所服刑;被告人张某甲、巫某某、胡某乙、唐某甲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5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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