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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等4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2001********,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初中文化,务工,住**省**市**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9********,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初中文化,务工,住**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2000********,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6********,汉族,出生地、户籍地**省**市,初中文化,电商,住**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马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父母因琐事与梁某甲、梁某乙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甲得知消息后心生不满,遂邀约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准备鸭舌帽、木棍等作案工具伺机报复,被告人刘某某受马某某邀约租用共享汽车负责接送。当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马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小车到**市**镇**村**组**超市,持木棍将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某三人身体多处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甲、梁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乙、周会、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4.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7.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马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马某某、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马某某、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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