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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胡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丙(绰号“**”)相互置气,约定在坦塘工业园打架,李某丙为壮大声势,联系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和李某丁、刘某乙、刘某丙、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并让李某甲骑摩托车送其到达现场。刘某甲、李某甲和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先行到达现场后,隐藏在路边树丛中并商量打架事宜。刘某甲表示打架时他第一个上。当胡某某、罗某某、曾某某、马某某等六人到达现场后,刘某甲率先上前打了胡某某一巴掌,李某戊、李某甲、刘某乙、李某丁、刘某丙、曹某某等人上前围住胡某某、罗某某等人殴打。胡某某等人见打不赢,便沿荣昌路向坦塘工业园方向跑开,李某甲骑摩托车追赶,并成功拦住胡某某等人,李某丙等人迅速跑下来继续围住胡某某等人,双方再次斗殴。后李某丙、刘某甲等人打赢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检察官助理:彭珊珊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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