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9********,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里**号。2013年3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7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1时至1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西铁营丰台金茂府工地内,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工资,以杨某某爬塔吊相威胁,勒索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16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何某某、于某某、班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为谋取利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