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 个体,四川省金堂县人,住金堂县**镇**路**栋**号。2016年4月5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6月22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同年5月2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6月22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7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崇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6月22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同年10月 2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村**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6月22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村**组**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蒲江县人,住蒲江县**镇**路**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四川省资中县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中江县人,住中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什邡市人,住什邡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中江县人,住中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6月22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5********,汉族,小学文化,在外务工,四川省青白江人,住成都市**镇**村**组。2018年9月25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住金堂县**镇**组。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6月22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 197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9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路。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8月3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小区**栋。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武陟县**镇**村**街**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3********,汉族,高中文化,良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员,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武陟县**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旺苍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宿舍楼**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等26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祝某某等人明知在国内非洲猪瘟疫情未解除封锁前四川暂停省外生猪调运入川的情况下,仍在云南、新疆、山西等省市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聘请肖某某(不起诉)等货车司机以隐蔽方式运输入川,从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魏某某、叶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等人处购买可在省内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销往省内各地屠宰场牟取非法利益。具体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黄某甲、叶某某、谢某某、祝某某、黄某乙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祝某某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70余张。
2、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告人魏某某、叶某某、赵某某、黄某甲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甲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60余张。
3、被告人冯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处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30余张。
4、被告人魏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及江某某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30余张。
5、被告人赵某某在何某某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30余张。
6、被告人李某甲在赵某某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28张。
7、被告人祝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处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25张。
8、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合伙,在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魏某某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20余张。
9、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丙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18张。
10、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等人贩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16张。
11、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贩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16张。
12、被告人叶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16张。
13、被告人陈某某在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处购买,并向被告人魏某某等人贩卖,其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11张。
14、被告人黄某乙在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处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5张。
15、被告人朱某某经中间人何某某介绍,向被告人魏某某贩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共计3张。
二、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从网上购买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及打印设备,填录虚假票面信息后,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等人40余张。
三、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中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双龙分所”“中江县龙台镇畜牧兽医站”两枚印章,加盖于虚假动检证明,逃避相关检查。
四、2019年10月,在国家对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明知四川省暂停省外生猪调运入川,合伙从有疫情发生的云南省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三车共计350余头,聘请肖某某(不起诉)等货车司机以隐蔽方式运输入川,再通过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介绍,销往省内各屠宰场。
五、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明知四川省暂停省外生猪调运入川,合伙从新疆喀什市莎车县购买一车生猪100余头,在没有正规检疫、运输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货车途径有疫情发生的甘肃省武威市运输入川,销往屠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祝某某、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均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丙、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均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颜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均应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胡某某、冯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祝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曹某某、黄某丙、朱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方式表1份;
2、案卷材料共15卷,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4、《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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