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寓**室(户籍地山西省原平市**乡**村**排**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同户籍地一致)。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市**公司**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园**栋**号(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大道**号**房)。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江苏省滨海县**队退休职工,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镇**巷**号**幢**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代县**铁矿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巷**号**单元**户(户籍地山西省代县**镇**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被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六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开始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经朋友介绍加入被告人杨某某的团队并担任统计员;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开始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被告人刘某乙、贾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16年下半年、2017年12月、2018年6月开始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
2018年以来,敖某某(已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伙同他人,打着党中央、国务院旗号,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以民族资产解冻、政府扶贫、慈善活动等名义,虚构“李某某安家费项目12+1”、“李某某香火费项目9+1”“天意慈善基金会项目10+1”、“潘某某老人扶贫款项目28+1”、“许某某老人扶贫款项目40+1”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谎称会员缴纳几元、几十元就可获得数百万元的回报,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所谓的各类“基金会”和“项目”,骗取钱财。被告人刘某甲担任敖某某诈骗团队的团队长和大统计,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被告人刘某甲诈骗团队的大组长;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敖某某诈骗团队的团队长,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团队的统计员,被告人刘某乙、贾某某均担任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团队的大组长。上述六名被告人明知项目虚假,仍受敖某某或者上线领导的指使,通过微信群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骗取会员的“手续费”和“报单费”。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公寓的暂住处通过微信宣传并拉拢会员参与诈骗项目。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仍然向微信群内发送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国务院扶贫办”公章的由其担任“天意慈善基金会副会长”的授权书,发送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章的由其担任“敖某某团队的总负责人”的任命书,继续骗取会员钱款。
现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以“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骗取8000余人次共计人民币11678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杨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骗取8100余人次共计122885元,被告人陈某某担任统计员共计骗取113311元;被告人周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骗取1300余人次共计23520元;被告人刘某乙以“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骗取2500余人次共计31722元;被告人贾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骗取600余人次共计19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乙、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乙、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陈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乙、贾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乙、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乙、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利霞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939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