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信宜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陈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信宜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刘某丙因其儿子自杀身亡,遂产生找个女人帮其生个儿子的想法, 2018年8月16日经他人介绍来到李某某(已判刑)的家中,请求李某某介绍个女人给他,李某某答应了。被告人李某某随后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找到刘某甲,然后再联系到梁某某(已判刑),同月17日,杨某某、刘某甲叫梁某某假扮是广西北流的相亲女,名字叫黄某,杨某某假扮媒人,刘某甲假扮司机,然后三人一同去到李某某家中与被害人刘某丙假意相亲。三人与刘某丙见面后,刘某丙表示相中了梁某某,梁某某默认同意和刘某丙过日子。杨某某就要求刘某丙要交付1万元礼金,其中2000元作为介绍费,8000元带回给梁某某母亲作为礼金,刘某丙讲身上只有2000元,李某某就叫刘某丙先把2000元交给杨某某,刘某丙同意了,就把2000元交给杨某某,然后就提出去银行再取8000元回来,杨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刘某丙便开车出去了。此时杨某某、刘某甲、李某某一起商量是否继续诈骗刘某丙,经过商量,他们一致同意继续骗下去,事成之后分给李某某2500元,杨某某和刘某甲各1250元。梁某某5000元,梁某某见此也没有出声反对。刘某丙取钱回来之后,把8000元交给杨某某,然后再给了李某某100元,给了刘某甲200元车费,杨某某从8000元中给了梁某某200元,随后刘某丙就搭载梁某某回家了。见刘某丙走了之后,杨某某就给了李某某2300元,刘某甲1250元,分给梁某某4800元,剩下的就归杨某某所有,梁某某的钱暂由杨某某保管。梁某某回到刘某丙家之后,就提出她不同意与刘某丙过日子,她不认识杨某某等人,要求离开,随后刘某丙搭梁某某回到李某某家中,要求李某某联系杨某某退钱,但是李某某就假装找不到杨某某的联系电话了,无法退钱,随后刘某丙就报警了。
另查明,杨某某于案发后将梁某某的4800元交给李某某保管。2018年9月22日,信宜市公安局**派出所干警依法对李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本案被害人被骗的现金7300元,该款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丙。案发后,梁某某父亲代其退赔了20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通话记录、判决书等;2、物证:扣押清单、返还清单;3、被害人刘某丙陈述;4、同案人李某某、梁某某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旺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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