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家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家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同安区,家住福建省同安区**镇**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分别从广州、安顺、厦门前往云南昆明,抵达昆明后乘车前往镇康县**镇,伺机通过边境小路非法出境缅甸。同年6月5日17时许,刘某甲在带路“蛇头”的微信视频指引下沿镇康县**镇**的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出境,途中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当日18时许,查某某、张某某在带路“蛇头”的微信视频指引下沿上述边境小路非法出境,途中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同年6月6日,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先后在镇康县**镇“**宾馆”“**酒店”住宿,在此期间共谋再次出境。同年6月8日21时许,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根据带路“蛇头”的安排从“**酒店”出发,途中和罗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均另处)会合前往边境线。当日00时许,六人步行途经中缅边界**界桩附近的边防巡逻道(镇康县**镇**交界处)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查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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